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诚信,惩戒失信,维护消费者权益,形成良好的质量信用环境,创建全国质量示范城市,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经过加工,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含药品、初级农产品)的质量,以及公共计量、特种设备、纤维检验、质量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质量。凡涉及生产、销售及以上服务的全市所有工商业企业和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企业和单位责任为主体,社会共同监督为约束的原则;坚持激励帮扶守信,惩戒淘汰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市人行、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 企业和单位应以落实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基础,建立健全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的诚信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和改进完善,持续提升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诚信平台
第六条 建立面向社会的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市质监部门开设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提供服务和查询诚信信息。
第七条 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网向社会发布企业和单位的质量诚信信息,包括质量诚信示范信息、资质信息、失信信息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信息。
第八条 建立市人行、质监、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共享和采用机制,实行部门之间诚信信息对接。
第三章 诚信信息征集、发布
第九条 市质监部门应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数据库,开发产品质量诚信信息管理软件,完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涉及的企业和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并纳入产品质量诚信信息网。
诚信档案应当涵盖企业和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结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记录、诚信示范状况、违法违规等信息。
第十条 产品质量诚信信息来源应包括:
(一)质监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
(二)群众举报投诉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
(三)新闻媒体报道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
(四)涉及产品质量监管的上级部门和其他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督查或通报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
(五)其他来源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
以上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应对其核实确认后录入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资质信息:企业和单位取得生产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信息:由市质监部门制定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及单位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依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和单位评价。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和单位年度数量原则不高于行业企业或单位数的1%。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失信信息内容:
(一)不良信息:企业或单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一般违法行为或违规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督促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行为。
(二)质量失信黑名单信息:企业或单位严重违反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较大质量安全影响的事故,制假售劣,计量欺诈等故意违法行为和在不良信息披露后15日内仍不改正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质量安全预警信息:企业或单位产品质量存在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潜在威胁的;已公布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整顿或整顿不到位且继续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
第十三条 企业和单位资质信息由市质监部门确定发布。
诚信示范信息由市质监部门组织评价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失信信息实行层级审批发布制度。
(一)对不良信息,由监管单位签署意见上报市质监部门批准后发布。
(二)对质量失信黑名单信息,由监管单位严格核准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质监部门,经市质监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三)对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由市质监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并依法召回产品。
第十五条 诚信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企业和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质条件、良好行为、违法或失信行为、行为后果、处罚决定等信息。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发布应在宝鸡市产品质量诚信信息网发布,也可在电视、报纸、广播、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对已发布的产品质量诚信示范信息、资质信息、信用记录信息,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或注销。
对发布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整顿结束后向市质监部门上报整顿情况,经市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层级发布规定权限审批后予以取消。
第四章 诚信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发布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应当纳入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人行、质监、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与产品质量诚信信息数据库共享互通使用机制。
对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市人行、质监、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发布的质量失信黑名单信息和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市人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质监、财政、发改、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对其不采用,继续给企业或单位给予特殊扶持的,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发布的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存在信息来源不可靠,甚至造假、违法等情况,严格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监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扶持诚信示范企业和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支持企业和单位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和单位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银行信贷、融资授信、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发布质量失信黑名单和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企业和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银行信贷、融资授信、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或禁止准许。
对质量失信企业和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市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1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