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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201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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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15:54:25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6
核心提示:为了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发〔2011〕109号
发布日期 2011-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ianshui.gov.cn/News/get/tzf/2011/1219/1112191613544EJ057HFH701DEHA31JC.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上级机关交办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的;外省市移送、县区政府报告或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知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社会公众死亡、重大伤害,或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或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的与食品质量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质监部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质监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坚持“防控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开展分析、评估和预警等工作。质监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巡查回访、生产许可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控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

  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天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上级机关交办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的;外省市移送、县区政府报告或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知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社会公众死亡、重大伤害,或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或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的与食品质量相关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质监部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二)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质监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坚持“防控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开展分析、评估和预警等工作。质监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巡查回访、生产许可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控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收集省、市内外可能对全市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立体交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的日常监管,分析研究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处置。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加强对食品检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相互通报异常信息。质监部门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工作,并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和分析整理。

  第九条  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信息收集。市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时登记、报告。接到有关部门和县区通报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提出是否发布风险预警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事态严重时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调查评估。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部门发布风险预警中涉及的,或市质监部门需要进行调查评估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县区政府要根据安排部署,尽快组织对辖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和企业原材料来源、产品市场、主要流向等信息,科学评估预警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危害程度,按照要求尽快上报调查评估结果。

  (三)预警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突发事件分析、调查和评估的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的具体意见,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审议后,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一经决定即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汇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范围、预警的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

  (四)预警等级。

  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及分级标准》,结合天水市食品生产安全实际,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分为四级。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风险,为“特大”(Ⅰ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较重大”(Ⅲ级)食品安全风险:

  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一般安全风险,为“一般重大”(Ⅳ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五)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缓解、控制,对群众健康威胁已消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解除通报。风险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报告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并按照预警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2.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和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听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处置意见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及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影响重大的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听从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处置意见和应急措施,并将突发事件相关情况报告省质监部门。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过程、后果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等。

  第十四条  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卫生、工商、农业、食药监、商务、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面广、可能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告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省质监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通告相关媒体。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时,相关人员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

  第十八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带有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质监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九条  省应急指挥部委托的重大突发事件督办案件,市应急指挥部应尽快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并按照下达的对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处理工作。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作出初次报告,此后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指挥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同时还须报告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以及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须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完成。

  第六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级处置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以及较重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赴现场指导,并报告省质监部门。

  (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挥领导。

  第二十三条  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着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同时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审定;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再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审定,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件的升级与降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指挥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第二十五条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部门。

  第二十六条  应急处置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或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的领导。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周密部署,必要时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方针,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处置的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和协调配合能力,做到有效预防、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得力、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下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装备:

  (一)食品安全执法用车辆。要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用车。

  (二)可用于现场进行产品检测的设备及仪器(可利用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设备和仪器)。

  (三)性能良好的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四)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五)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执法专用工具包及全套执法文书。

  上述装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坚持原则、工作高效、处置得当的有功人员给予褒奖;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以及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推卸责任、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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