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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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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9 10:53:31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为认真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将《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永政办发〔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生效日期 2012-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zcity.gov.cn/art/2012/9/29/art_2148_300035.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将《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3.应急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

  3.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专家组: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处置程序

  5.3事故的报告

  5.4指挥与协调

  5.5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5.6响应终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技术保障

  7.4物资保障

  7.5宣教培训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0]62号)、《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农业办发[2012]66号)、《永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和对我市农产品生产、流通造成重大损失,并对农产品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依规、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预案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事故分级

  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2.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2.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

  2.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数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2.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2.4.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3.应急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农业局质监站、办公室、蔬菜科、粮油科、经作科、法规科、执法支队、检测中心、农环站、种子管理站、植保站等相关科站室组成。

  3.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市应急指挥部

  指挥、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3.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应急值守、综合协调及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应急指挥部会议的组织和工作督办;编写应急指挥部工作动态;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和其他工作。

  3.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的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资金争取,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及中毒人员救治,负责突发事件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依法开展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调度及管理,督促县区加强应急处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畜禽防疫、检疫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肉类等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参与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农产品流通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宾馆、学生食堂、餐饮服务等消费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餐饮服务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急救药品及相关物质的紧急运输工作。

  3.3专家组:

  市农业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市内相关部门专家(专业人员)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全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市农业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上报市政府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全市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4.2预警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4.3报告

  4.3.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县区(管理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报告范围:一是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安全事故;二是 10人以上群体性农产品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安全事故。

  4.3.3报告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单位和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人,还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机构;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消费者;其他单位与个人。

  4.3.4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各县区、管理区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受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和省应急指挥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县区、管理区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外,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也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4.3.5报告时限: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各县区、管理区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悉知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应在悉知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6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7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事故级别确定

  各县区、管理区应急指挥部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5.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1.3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1.4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措施,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的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和省应急指挥部。

  5.1.5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的救援、救助。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级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5.1.6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处置程序

  5.2.1属地管理、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在按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隐患,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5.2.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5.2.3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要组织事故调查组、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5.2.4开展事故调查和查处

  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省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区、管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市应急指挥部应视事故具体情况派出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要及时赶赴事故发生地,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农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5.3事故的报告

  各级事故调查处理组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农产品来源去向等情况,上报给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的发展事态,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工商、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寻求协助。

  5.4指挥与协调

  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县区、管理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5.5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5.5.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发生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相关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5.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有关部门;市内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有关部门。

  5.5.3较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相关情况一次,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5.5.4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的外,由省应急指挥部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5.6响应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5.7信息发布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根据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新闻应急响应。各县区、管理区在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并抄送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县区、管理区应急指挥部,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准确、高效。

  7.3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农畜牧业技术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7.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7.5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广大消费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农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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