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和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78号)

关于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和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3]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7 14:03:06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767
核心提示:3月21日,农业部召开全国春季动物防疫督查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春防督查特别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全省春防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合贵州省工作实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制定关于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和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办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 2013-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Html/2013_03_27/2_1877_2013_03_27_94931.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局):

  3月21日,农业部召开全国春季动物防疫督查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春防督查特别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全省春防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

  目前,各地春防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基层免疫工作的督导,保质保量完成春季集中免疫任务。同时,要充分认识两个新出现的突出问题,一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近期发生的上海黄浦江及上游水域死猪漂浮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要切实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要深刻认识到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决不能掉以轻心和麻痹松懈。二是A型口蹄疫防控问题。最近,广东省和青海省相继发生A型口蹄疫疫情,各地要将A型口蹄疫监测工作做好做实,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结合防控实际,适当扩大A型口蹄疫免疫范围。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加强春防督查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作为目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带队进行督查,坚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病死动物乱丢乱弃情况排查、集中免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相关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对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向社会做出正面回应,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深入各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业协会、龙头企业督促检查,切实负责落实养殖户的无害化处理责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屠宰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件以及没有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区域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将各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管责任明确到人。

  四、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各地要全面开展病死动物乱丢乱弃情况排查,对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等自然环境要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排查,特别是对乌江流域、盘江流域内以及支流、小溪周边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进行重点排查,并在排查过程中,广泛宣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助政策,树立群众自觉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识。

  五、切实加强卫生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是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的保障,各地要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严格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落实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和行为,严禁对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格遵守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检疫出证不规范、“隔山出证”等现象,一经查实,严惩不贷。要建立巡查制度,完善监管记录,增加检查频次,监管责任人要主动上门,宣传病死动物“四不准、一处理”规定,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查到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强化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力度。

  六、严格落实补助政策

  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对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政策规定,按照省农委、财政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简化无害化处理监管流程,公布监管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申报流程,监管责任人接到申报后,及时上门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报表登记和审查确认,及时公示、上报。各地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积极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2013年3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