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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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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5 03:16:36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03-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pp.dbw.cn/hljgov/sy_579479.shtml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总站),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对各级政府决策、防控风险、查处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之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类型性质、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监测工作纪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检测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类型与功能定位。《办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分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风险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其主要目的是调查评价、科学评估、决策参考。监督抽查是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的活动,主要为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风险监测抽检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时,其监测结果可作为执法依据,实现了风险监测与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是准确把握监测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和发展形势,《办法》明确了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是准确把握监督抽检工作原则。《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检验结论的公正性,《办法》明确了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四是准确把握快速检测工作要求。《办法》规定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五是明确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明确了监测工作纪律。《办法》要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不得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人员向被抽查人购买。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

  二、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面加强监测管理工作。

  一要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合理安排监督重点和范围。省级重点加强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工作,市县两级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生产过程管理和市场监管中发生的问题,加强监督性检测工作。

  二要统一规范监测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要按照《办法》和有关抽样规定,建立健全抽样管理、检测管理、数据管理、信息报告、信息会商等各项监测制度,切实加强检测数据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汇总工作,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检测数据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实现有效对接,提高监测结果运用水平。

  三要严明监测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明确监测人员职责,落实责任,严肃纪律,严防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和渎职失职行为。

  四要建立检打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凡是检测不合格的,有关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涉嫌违法的,立即组织查处;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五要加强监测工作保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加大农产品质检机构扶持力度,保质保量完成质检机构项目建设任务并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三、切实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产品监测管理的前提和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快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利用国家质检体系“十一五”已建项目和“十二五”规划项目机遇,争取多方投入,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一要抓好在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要求,扎实抓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地方投资配套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已建的检测项目发挥作用。二要强化检测机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市县检测机构,要先期做好自行验收,积极申请项目批复部门验收项目,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积极推进“机构考核”和“计量认证”工作,全面推进检验检测持证上岗制度。三要强化队伍管理。要创造条件吸引和储备高素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才,切实加强监测体系队伍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专题培训,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检测技术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测体系和检测能力建设。二是加强监测经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积极争取经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和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6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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