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5 11:34: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60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党和政府对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宁夏全区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形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gov.cn/jsp/zwgkn/infocontent.jsp?id=10617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党和政府对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形势,现就调整完善后的自治区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粮食补贴项目内容

  对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是指自治区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专项用于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依据石油价格涨价幅度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弥补对种粮农民因化肥、农用薄膜、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粮食生产成本的综合性补贴。

  二、补贴资金发放原则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发放,并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三、补贴范围和对象

  粮食直补:自治区粮食主产地引黄灌区和扬黄灌区以及自治区农垦所属农场符合补贴条件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农工)。

  农资综合补贴:自治区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所有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农工)。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劳改劳教、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军警等所属农场,无论是否以粮食种植为主,是否承包给农户(农工)种粮,均不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原国有老工矿企业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将原所属农场用于安置职工并种植粮食的除外。

  四、补贴依据

  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确认工作的地方可按农户原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依据种粮农户种植主要粮食品种的面积核定并发放补贴。

  (一)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二轮土地承包(或原计税面积)面积。

  (二)当年的补贴发放,依据上年度农户粮食实际种植情况核定兑付,逐年依次类推。

  (三)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行(蓄)洪区、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粮食作物”,在这些地段无论是否种植粮食作物都不得享受粮食补贴;林地套种粮食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土地,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四)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补贴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补贴资金归二轮土地承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补贴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备案,粮食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五)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集体耕地(或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备案,粮食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耕地(或机动地),不得申报粮食补贴。

  五、补贴的粮食品种

  粮食直补的粮食品种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葵花、胡麻。

  农资综合补贴的粮食品种,川区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葵花、胡麻;南部山区包括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小杂粮、葵花、胡麻。

  六、补贴标准

  粮食直补:每亩补贴15元。

  农资综合补贴:依据中央财政年度核拨自治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情况,分水地与旱地两个发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补贴发放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2号)规定,全部以“一卡通”的方式,直接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补贴对象。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引进竞争机制,自行选择1家—2家金融机构作为本区域内发放补贴资金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向农户兑付粮食补贴资金。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二)粮食补贴“一卡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各代理机构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卡通”存折(纸质),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卡通”(纸质)。代理机构在办理“一卡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三)农户粮食补贴“一卡通”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粮食补贴“一卡通”和密码,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一卡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四)农户粮食补贴“一卡通”存折每户只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八、补贴发放工作机制

  粮食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必须对本地区粮食补贴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粮食补贴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委托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粮食生产种类、补贴面积的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农民对于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种粮食补贴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行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查处粮食补贴资金划转及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九、补贴操作程序

  (一)面积申报与审核。

  1.面积申报。种粮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农经等机构分作物、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乡镇财经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5.确定面积。县、市(区)农业部门将各乡镇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与同级财政局会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财政部门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核定与发放。

  1.补贴资金核定到户。根据自治区发布的当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补贴实施意见及补贴标准,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农户分户粮食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分项核定到户。

  2.补贴资金兑付前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民生服务中心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财经专管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具体格式由各县、市(区)自行设计。

  3.“一卡通”兑付到补贴对象。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应及时将粮食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代理机构补贴专户,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县级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兑付清册,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每项补贴资金分笔存入其账户,并在农户“一卡通”上标明每笔资金名称的摘要(如:粮食直补简称“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综补”,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一并发放的简称“粮补”),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粮食补贴资金。

  4.粮食补贴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到代理机构办理粮食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卡通”存折及密码支取。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及时通过电视、短信、网络、报纸等媒体和方式将各地关于粮食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严格政务公开。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粮食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完善规章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审核责任。健全以村为单位的每个种粮农户申领补贴档案。

  (四)设立举报电话。各县、市(区)财政、监察部门要设立粮食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五)强化日常监督。各县、市(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粮食生产及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中,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补贴资金的来源。

  (六)严肃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纪律。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粮食种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凡发现虚报冒领补贴资金,截留、挪用、抵扣补贴资金等违反补贴政策、工作失职行为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问题突出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调整完善后的粮食补贴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原网站不显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