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江苏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2〕191号)发布实施。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中长期规划》,保障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长期规划》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扎实推进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有效控制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力保障了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为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省动物防疫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防控基础持续加强,为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消灭动物疫病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治形势严峻。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总体下降,但仍存在免疫带毒和免疫临床发病现象;北方部分地区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态势;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机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
《中长期规划》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到2020年,全省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1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国家或省级设定的考核标准。《中长期规划》是省委、省政府科学把握动物疫病防治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出的重大决策,为新时期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掌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明确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落实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时间表和具体安排,研究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各市《中长期规划》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省农委备案。
二、认真落实《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
按照国家《中长期规划》部署,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3个病种为纳入全国扑灭计划的优先防治病种,国家将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上述3个病种的防治计划,对其他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主要依靠各地力量进行防治。省级将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9个病种的防治计划,对其它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主要依靠市、县力量主导防治。
(一)认真组织实施纳入全国扑灭计划的3个病种防治计划。根据国家防治计划,制定全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防治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研究制定3个单项病的防治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对口蹄疫,按照“分型控制、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原则,对于A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采取全省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最终达到全省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的目标。对于O型口蹄疫,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建设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区域,最终达到全省稳定控制目标,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基于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科学地优化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策略措施。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及时调整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等防治技术和策略,最终达到全省维持控制目标,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对布鲁氏菌病,坚持监测净化、人畜同步防治、引进牲畜隔离检疫、联防联控的原则,切实加强定期监测、外省调进隔离检疫、强制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纳入全省防控计划的9个病种防治计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9个病种实行全省防治计划。各市县要根据全省防治计划,制定9个单项病的防治实施细则,组织落实防治措施。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根据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各单项病全省防治计划。通过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等手段,逐步达到控制或净化的标准。对牛结核病,实行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达到净化和维持净化的标准。对血吸虫病,继续实施防治计划,重点开展家畜查治和监测工作,全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对狂犬病,逐步实施全面免疫,加强病原学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犬只登记、扑杀病犬等措施,全省达到控制标准。对猪伪狂犬病,采取免疫、检测、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猪伪狂犬病达到全省种猪场净化标准。对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结合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疫病净化,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
(三)认真组织开展市县级优先防控的7种动物疫病防治计划。炭疽、羊痘、猪2型链球菌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等7种优先防控疫病以市县主导制定防治计划。根据疫病地区性分布、重点场、重点畜种,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对炭疽病,对重点地区、老疫区实行免疫、对调入牲畜加强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达到维持净化的标准。对羊痘,老疫区、重点地区(场)等要加强免疫、调入检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全省达到控制标准。对包虫病,加强调入牲畜检疫隔离等措施,全省达到控制标准。对猪2型链球菌病,采取免疫、检测、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猪2型链球菌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对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猪丹毒、猪肺疫,通过计划免疫与疫病监测,加强检疫与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达到全省控制标准。
(四)大力开展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加快推进畜禽健康促进策略。省级制定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加强种畜禽关键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加强种源正向系统净化工作,做好种鸡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和禽白血病,以及种猪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防控。各地要结合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江苏省现代种业发展项目、畜禽养殖标准化项目等实施,制定实施疫病净化方案。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疫病净化,逐步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
(五)防范已消灭疫病的复发和外来疫病的传入。我省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已达到消灭标准,要继续开展持续监测,对高风险区域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严格检疫监管,建立申报检疫制度,保持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清净无疫。省际交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海港空港所在地以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要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要按照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监测预警、及时果断处置疫情的要求,做好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省级制定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防范重点,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全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治能力
根据省政府农业现代化工程“十项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六项推进行动”为抓手,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全面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乡镇站规范化管理能力,确保按时完成《中长期规划》规定的目标任务。
(一)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规范免疫推进行动,重点是建立健全加强免疫程序、免疫档案、疫苗管理、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抗体监测等制度,以制度引领动物疫病规范免疫。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培训,实行全员培训上岗;规范村级防疫员队伍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其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扎实推进动物防疫规范达标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模养殖场防疫规范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创建工作,逐步达到全省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防疫规范化。加强规模养殖场从业兽医的管理,建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二)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推进行动,重点是按照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快构建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动物疫情测报站为基础、科研院校力量为补充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特别是县级兽医实验室要具备动物疫病常规诊断能力。围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县级兽医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作用,带动和指导乡镇站开展疫病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快推进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和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各项技能培训、能力比对等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兽医实验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强化对监测结果的科学运用,加快构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数据库,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科学进行风险评估,有效指导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
(三)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推进行动,重点要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开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进行动,重点是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检疫规程标准,制定和完善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科学配置执法人员,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检疫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检疫信息化管理,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加强跨省调运活畜禽监管。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不同区域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能力。开展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推进行动,重点是加快全省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动物防疫、监测、疫情、实验室、人员队伍、防疫物资等管理信息网络化,增强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类信息管理和分析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动物检疫监督信息电子化管理系统和输入性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加快兽医队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农业部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加强全省兽医队伍信息的规范录入、审核、更新及资源共享,对执业兽医、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服务能力。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推进行动,指导各地按照有先进的服务手段、有健全的专业队伍、有严格的责任制度、有稳定的财政保障、有科学的管理机制的建设标准,逐步推进“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加快动物疫病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推进规模养殖企业配备执业兽医或聘用乡村兽医,积极引导、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合理布点、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机制,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有效运行。
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和考核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建立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中长期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强化落实。
(二)加强政策落实。在现有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治政策基础上,按照《中长期规划》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做好实施《中长期规划》中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监测预警、移动控制、扑灭清群等综合防控措施所需经费的财政预算。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加大与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和衔接。
(三)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法规及《中长期规划》的宣传,凝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防疫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新型兽医队伍培训,重点强化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程等业务技能,以及法定权利义务、动物疫病防控新动态、新技术等专业培训。加强规模养殖场等兽医从业人员培训,突出强化法律权利义务、动物防疫规范、疫病防控技术等方面的新要求新规定。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结合辖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培训项目,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企业兽医技术人员的培训,统筹安排培训计划,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全面提高兽医人员工作能力和法制意识,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考核评估。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国家将组织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要求、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分年度、分阶段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我省将根据国家指标与方案,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中长期规划》省级考核评估。各地要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工作落实督导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和督导方案,定期开展检查,适时开展效果评估,请各市于12月30日前向省农委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在实施《中长期规划》中,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中长期规划》不力,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