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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陕食安委办发〔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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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11:21:46  来源: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552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作用,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政府决策水平,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陕食安委办发〔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2-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s.gov.cn/zw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761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29-62288115。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作用,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多专业、跨部门的食品安全非法人专家咨询机构,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其管理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地方法规、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等,参与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专家审评工作;
 
  (三)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状况评估、风险交流及预警的相关专业性技术工作;承担陕西省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管理计划,食品安全抽样检测计划的制定,承担陕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及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分析工作。
 
  (四)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专业技术性工作,如受害人救治、调查取证、事故(事件)分析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参加全省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及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性指导和评估意见;
 
  (六)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科研课题攻关,参加食品安全调研活动和调研报告起草;
 
  (七)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专家访谈、专家论坛、现场咨询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为百姓答疑解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维护社会稳定。承担食品安全培训授课任务,参与编辑食品安全信息刊物等;
 
  (七)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承办专家遴选、聘任、续聘、解聘和专家库信息管理维护等事务;
 
  (二)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承办年度和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落实和工作计划的协调、联络、推进工作;
 
  (三)承办专家工作的记录、考核、总结和表彰等工作;
 
  (四)承办专项工作的专家抽调、经费申请和专家工作产生差旅费报销和补贴核发等工作;
 
  (五)承办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评、鉴定、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要情专报》、《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以及专家委员会内部信息刊物、培训教材、宣传资料等的编印工作;
 
  (七)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具体人选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任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鉴定结论、决议、会议纪要等;
 
  (三)确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具体人选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副主任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有关工作职责;
 
  (二)依据分工负责分管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签署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鉴定结论、决议、会议纪要,提出专业委员会研究课题等;
 
  (三)在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协作任务时,代表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参与工作并会签有关文件;
 
  (四)其它与专家委员会及分管专业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职责范围的专业技术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由一名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对于重大和综合性工作任务,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共同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分工为:
 
  (一)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机制、信息、宣传和教育培训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二)应急处置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件分析、应急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安全技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艺、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政策法规类专家不受此限,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聘任;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接受聘任,愿意遵守本制度,并接受派遣外出执行任务或承担本职工作之外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企业、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专家推荐。被推荐人应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遴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需要,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遴选。
 
  (三)聘任。拟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人员名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网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给入选专家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单位。
 
  第十条 接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自身行为、言论和提供的意见、建议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专家工作记录和考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在聘任期内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连续两次缺席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或连续两次不接受工作任务;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过错或失误,影响恶劣;
 
  (四)以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
 
  (五)不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六)其它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评论或行为。
 
  第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专家,以及调整各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出席会议。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和重大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的参会专家同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由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印发与会人员。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纪要或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委托或指派参加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时,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涉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未经委托和指派单位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工作结论。
 
  第十五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托和指派参与相关工作,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专家补贴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中支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托和指派成家委员会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按该成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托或指派参与相关工作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造成工作失误或过错,或者行为不当,不遵守职业道德,但尚不构成解聘条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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