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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鄂农绿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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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10:45:3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3
核心提示: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湖北省农业厅特制定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本规范自2008年3月28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鄂农绿发〔2008〕32号
发布日期 2008-03-18 生效日期 2008-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ei.gov.cn/zwgk/zfxxgk/zfwj/bmwj/bmwj2008/200809/t20080926_79132.shtml
  各市、州、县(畜牧、水产)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加快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步伐,切实提高认定认证工作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实施意见》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与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工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工作质量,确保认定认证工作的时效性与有效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绿色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OG-001∶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认证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单位,根据产品的生产实际,结合市场需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求,自愿申请产品质量所能达到的安全级别进行的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产品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相关标准与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申报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条县级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查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形式审查,如没有具备资质的检查员,可暂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认定认证要求的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出具意见后报送市(州)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市(州)工作机构收到县级工作机构的申报材料后,按照相关要求,由相应的国家注册的高级检查员(如无高级检查员,可由检查员承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环境检测和产品抽样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县级工作机构。
 
  第六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市(州)工作机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备案,同时向省中心提交《产地环境检测申请》(附件1)。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市(州)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本市(州)内或邻近区域的2名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组长由检查组中级别较高者且需是检查员以上级别(含检查员级别)的检查员担任。现场检查的同时,按要求抽取申报产品样品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七条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与产品检测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八条市(州)检查员对整套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中心提交《现场核查与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申请书》(附件2)。省中心根据各市(州)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有资质的检查员到各市(州)现场审核材料,并根据申请产品的生产实际情况与要求,安排现场核查或抽查。省级检查员对各地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合格的产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农业部有关中心。
 
  第九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省级检查员现场核查合格、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市(州)工作机构将全套申请资料提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审批中心受理、登记后,交由省中心组织产地评审,产地评审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产地评审合格者,经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委员会批准后,颁发《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市(州)工作机构凭相关证件到审批中心领取产地认定证书。产地评审完成后,省中心将全套申报材料上报部直分中心。现场核查、材料审核或产地评审不合格的,按相应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部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内审,内审合格者,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补充材料。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者,由部中心主任签发证书;不合格者通知省中心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机构应对本区域内的认定认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省中心原则上一年安排两次相关检查员或工作人员赴各市(州)进行集中审核和现场检查。各级工作机构在认定认证工作中建立好申报档案,并及时与上、下级工作机构做好沟通、信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范实施后,省中心不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各级工作机构在明确相应职能责任和权利义务基础上,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理顺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认定认证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承担并负责。
 
  第十三条市(州)、县级工作机构按照农业部各中心与省中心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认证单位的年度检查与认证产品的年度抽检工作,并做好年检与抽检记录,完善档案。省中心对各地认定认证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范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3月28日起实施。
 
  附件:1、市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检测申请(略)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现场核查与申报材料现场审核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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