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2〕2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2〕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4 01:13:2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凸显质量强市建设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质量建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富民强市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2〕20号
发布日期 2012-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06119.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凸显质量强市建设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质量建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富民强市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纲要》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以质量为主导的关键时期。建设质量强市,是我市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率先全面

  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宣传贯彻《纲要》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需要,对推动我市富民强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通过宣传、贯彻和实施《纲要》,实现各级政府的发展理念有新转变、发展能力有新提升、发展定位有新思路、发展难题有新破解、发展环境有新优化、发展机制有新完善、全民质量观念有新提高的目标。

  二、积极开展各类宣传贯彻活动

  (一)组织《纲要》专题学习会。各级政府要把《纲要》列为重要学习内容,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纲要》内容,领会《纲要》精神,指导落实质量强市建设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动、领导小组主推、企业主体”的质量建设氛围。

  (二)举办《纲要》宣讲报告会。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质量建设,结合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和“千争创万导入”活动,成立以专家学者、“三强”(质量强区、强业、强企)示范创建典型代表为成员的《纲要》宣讲团,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行宣讲,切实将《纲要》重要精神宣传学习到位。

  (三)召开质量强市建设项目推进会。按照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通过项目带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各项任务、举措的落实。各地要适时召开质量强市建设项目推进会,确保质量强市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开展质量表彰示范引领活动。要通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表彰活动,大力表彰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标准贡献成效卓著的企业,发挥获奖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全市企业不断提升经营管理绩效,拓宽发展空间,将质量强国、质量强市战略落到实处。

  (五)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各级政府要围绕《纲要》的宣传贯彻要求,认真策划、精心组织社会宣传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着重在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等领域开展“三强”示范创建、质量访谈和巡回报告等多种活动,加大对《纲要》的宣传解读力度,将质量的理念、质量的价值观、质量的行为准则传播到千家万户,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三、落实活动工作要求

  宣传贯彻活动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地要把《纲要》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质量强市年度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按照《纲要》宣传提纲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宣传贯彻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质量强国、质量强市战略的认识,面向广大行业、企业和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与质量基础知识,确保宣传贯彻的对象正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并抓好活动内容的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要带队开展督查,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于11月30日前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报送专题总结报告。

  附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宣传提纲.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纲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