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审查验收管理,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程序
2012年9月26日
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及农业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凡涉及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均按此程序进行。
一、申报
1.省内饲料生产企业(包括设立、迁址、增加品种和类别、更址、更名、更法人),须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饲料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3.省畜牧局设立辽宁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申报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负责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的技术审核。
二、材料受理和初审
1.省畜牧兽医局委托市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2.市级饲料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初审合格且不需要进行现场初审(包括更址、更名、更法人)的,以函(文)的形式,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同报省局。
3.需要进行现场初审(包括设立、迁址、增加品种和类别)的,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初审。现场初审合格的,以市局函(文)的形式,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同报省局。
三、材料审查
1.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按设立企业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以函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2.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3.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
四、现场审核
1.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由3-5人组成,审核组成员由省级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审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组长由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指定。
现场审核时,企业应该做到:(1)有企业简介和与申证工作有关的书面汇报材料;(2)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等必须在场;(3)保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能正常运行,达到试生产的条件,必要时做运行检查或模拟生产、检验;(4)有关人员证书(原件)、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各种记录等资料;(5)非新建企业,需查看前三年的生产、检验、销售等相关记录,近几年企业备案情况。
2.实施现场审核
(1) 召开首次会议,由审核组组长主持,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包括验收组全体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部门的负责人,特有工种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领导可以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与会人员,宣读验收通知,说明验收的依据、原则、内容、日程、方法和结论类型;企业负责人简单汇报企业情况。
(2) 现场查看。A、厂区和车间布局、环境、安全、卫生状况;B、生产工艺和设备;C、原料库(包括小料库、药品库、危险品库)、成品库、包材库等;D、化验室、化验仪器和设备等。审核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现场生产实际的符合性进行核对。
(3) 查阅人员资格证书、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对产品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还要查阅有关环保、安全证明文件。
(4) 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座谈,结合人员岗位职责进行法律法规及基本技能的考核。
(5) 验收组内部沟通。验收组对现场验收所获得的证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在组内交换意见。对细目的验收结论为“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初步现场验收结论。
(6) 验收组与企业交换意见。验收组将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初步验收结论与企业高层领导交换意见,并就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达成一致。
(7) 召开末次会议。宣读现场审核结果、双方签字。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审核组长将《不符合项整改意见》复印件交企业和所在地市、县畜牧兽医局各一份。
(8) 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于3个工作日内将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表、《不符合项整改意见》、现场审核意见等材料交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
3.审核结论和处理意见
(1) 推荐合格。审核组应提出书面的不符合项整改意见。企业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饲料管理部门验收。整改合格的,由市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报省级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上报的整改材料必须能够证明不符合项已全部整改合格,应提供整改前后的对比材料或照片。需要再次派人现场查看。审核组应提出书面的不符合项整改意见。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人员再次现场查看。
(2)不合格。
4.终止审核
(1)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如果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三个方面发现重大缺陷的,终止审核。此类被终止审核的企业,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连续两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申请人对同一事项的申报资格。
(2)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终止审核;有违法行为的,由当地饲料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此类被终止审核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3个月内不再进行该企业所在县(市、区)内所有饲料企业的审批业务。
五、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
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收到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核意见后,定期召开饲料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提出评审意见。
六、办理批件
1.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按照省局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办理批件。
2.符合条件的,依据审查决定制作批件,报经局长审批,按照权限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形成书面报告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农业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直接邮寄给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由市饲料管理部门交与申请企业;企业也可以持市局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畜牧兽医局领取。
4.省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的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七、实施日期
本程序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验收办法〉的通知》(辽牧发〔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