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建立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川学奶办〔2012〕17号)

关于建立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川学奶办〔201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8 10:02:42  来源: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  浏览次数:3085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及《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管理,优化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特制定和实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退出机制。
发布单位
四川省学生饮用奶办公室,四川省学生营养办公室
四川省学生饮用奶办公室,四川省学生营养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学奶办〔2012〕17号
发布日期 2012-09-17 生效日期 2012-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及《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管理,优化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特制定和实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退出机制。

  一、责令退出生产和配送学生饮用奶领域的具体规定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出现下列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由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责令其退出我省学生饮用奶的生产配送领域,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关撤销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食品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证照的。

  (二)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建设不达标,饲养过程添加非法添加剂;奶源基地(场、小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防疫检疫、检验检测或防疫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采购不合格生鲜乳;使用奶牛防疫不合格的生鲜乳、使用两病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使用未进行两病检测的生鲜乳、使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家相关奶牛药物用药规定的生鲜乳;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加工学生饮用奶的。

  (四)采用复原乳生产等方法降低牛奶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合同约定配送学生饮用奶品种的。

  (五)学生饮用奶销售量超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供应量、采用非定点奶源基地原料奶生产学生饮用奶,经过警告后仍然不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六)超过企业生产专线综合生产能力或最高配送限额,组织、委托本企业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加工、配送学生饮用奶,经过警告仍然不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向学校推广配送非学生饮用奶产品或在市场上销售学生饮用奶,经过警告仍然不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生产和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九)向学校配送过期、变质或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学生饮用奶的。

  (十)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不达标,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不规范,未标注“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字样,或未标明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营养成份、品种规格、保质期限等,经整改仍然未达到要求的。

  (十一)配送服务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问题或服务态度恶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十二)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十三)采取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不当行为竞争的。

  (十四)拒绝或阻扰监管部门开展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

  (十五)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未通过资格复审批准的;备案定点生产企业有效期满未进行重新备案的。

  二、对违规或责令退出企业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一律纳入后期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中的不良记录来管理评判。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被责令退出后,由学校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配送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或配送量。被责令退出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从责令退出当日起停止生产和配送学生饮用奶,依法接受相关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在四川省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对造成重大事故和形成严重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生产、加工、采购、配送、管理等环节相关人员和主要责任人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四川省学生饮用奶办 四川省学生营养办

   2012年9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