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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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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15 15:56: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75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现代农作物种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农作物种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12]5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5-0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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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现代农作物种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农作物种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作物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原则。加强农作物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引进区外和国际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制种技术和农作物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提高农作物种业核心竞争力。

  2.坚持“两个分离”原则。即科研教学单位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推动公共科研单位与商业化育种、所办种子企业实现“两个分离”。

  3.坚持“育繁推一体化”为主体原则。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4.坚持扶优扶强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加大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领域的投入。对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5.坚持依法治种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理顺种子管理体系,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公正、严格、廉洁执法,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和行为,切实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保证种子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运行,促进种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区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10至20个,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更换1次;建设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向日葵及蔬菜等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200万亩;打造5至7家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三级种子管理体系,显著提高优良品种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重点内容

  全区围绕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

  (一) 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以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为中心,通辽、赤峰、巴彦淖尔、呼伦贝尔农科院为重点,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形成种质资源的异位保存能力,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和标准化评价体系,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并实现免费发放;进一步加大常规稻、小麦、大豆等大宗农作物常规育种的支持力度,形成一批生产上可大面积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大力推进商业化育种,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杂交作物新品种。稳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良种在农业生产科技贡献率中的比重。

  (二)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支持大型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研发中心。鼓励种子企业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整合社会科技与市场资源,与国有科研机构实行战略合作,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力争用5至10年时间,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小麦、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有科研机构为种子企业发展提供新品种创新的科技支撑,种子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

  (三) 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训

  加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农作物种子行业专业学科建设,依托农牧业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种子行业专业学科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普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四) 供种保障能力全面提高

  加强种子生产能力建设,在优势制种区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制种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种子加工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90%,种子综合生产能力与良种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同时,在国家现有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自治区和盟市级种子储备体系。

  (五) 企业竞争能力持续增强

  全面提升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推广和服务水平,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种子企业的市场份额得到提高,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比例达到10%以上。种子企业选育并通过审定的杂交玉米品种占当年作物品种审定总数的50%以上。在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领域及生物技术与产品等方面,保持区内品种的主导地位。

  (六) 市场监管能力全面加强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法规,严格品种试验鉴定和审定标准。健全覆盖全区主要农业生态类型区的品种试验鉴定和展示网络,全面推进旗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强种子检测鉴定体系建设,提高品种分子检测能力,大宗农作物种子抽检要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种业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三、具体措施

  (一) 加强各部门协调协作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对《意见》中已明确的具体政策,抓紧落实到位。

  (二) 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农作物种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分配种业资源,编制2011至2020年我区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

  (三) 加大对种子企业扶持力度

  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积极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骨干企业,编制“育繁推一体化”专项投资规划方案,提出具有一定规模、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建设项目,政府给予财政专项资助。按照《意见》要求,对其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先安排种子工程项目,集中财力,集约项目,并确保农作物种业投入增长幅度以及种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投入占农业投入的比例不断提高。重点加强农作物育种创新、品种测试、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品种资源收集评价利用和生物育种方法等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水平,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品种测试试验评价体系、科学公正的品种展示示范推介体系、快速有效的种子检验检测体系和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全区农牧业科技等基础设施项目要重点保障种子生产和新品种展示示范建设需要。

  (四) 推进科研体制机制创新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和建立种业研发新机制,突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研发平台建设,明确种业科研分工,推动公益性种业科研单位与商业化育种分离,推动科研单位与其创办的种子企业分离,强化科研单位的基础性、公益性职能,全面推动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突破性新品种。

  (五) 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研究制定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所列建设任务在积极争取国家育种项目扶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配套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在巴彦淖尔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区,建成200万亩稳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提高种子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作物良种供应。

  (六) 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能力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明确企业责任,强化基地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基地生产秩序。强化品种权执法,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公开信息查询平台,实施“黑名单”制度,取缔违法生产企业。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品种真实性检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加强事后监管和日常检查。

  (七) 严格品种试验审定管理

  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健全品种测试体系,严格品种审定标准,加强国家与自治区品种审定协调,强化品种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鉴定,建立品种区域试验站50个,修订主要农作物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技术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规范新品种保护测试、农作物生物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健全品种试验、测试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准入、淘汰机制。加强对审定品种的监管,健全品种退出机制。

  (八) 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强化全区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职能,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种子管理体系。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将种子市场监管、新品种试验管理、种子质量检测以及种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关系农作物种业发展,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人员培训,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改善旗县级种子管理条件,加强品种试验和种子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备农作物种子质量快速检测、信息管理等仪器设备,为履行种子管理职能提供保障。

  (九) 完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建立健全盟市级种子储备制度,同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贴。自治区储备重点是短生育期和大宗农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区域性市场调剂。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储备的功能定位和生产实际需要,提前确定储备作物和具体品种,主要粮食作物储备数量不低于用种量的3%。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单位,严格落实储备任务,保证储备种子质量。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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