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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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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01 11:34:53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次数:4749
核心提示: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发布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047-wei-sheng-bu-ban-gong-ting-guan.aspx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当按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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