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4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7-26 09:31:3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43
核心提示:为切实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45号
发布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区、县(市)要认真执行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进行严格核准。重点加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的乳制品工业项目,要在2月底前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质监部门要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在2月底前按照《公告》中的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同时告知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照。对未取得流通许可证非法经营乳制品或已取得许可证但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销售活动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相关规定的要求,强化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农业部门要以个人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监督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强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要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每批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批次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对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质监部门要每周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进行抽检。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市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和贸易等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的要求,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市级相关部门在接到省级有关部门对风险监测分析所发现问题的通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其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随机开展各类抽检,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检验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6月起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质监、工商、贸易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贸易、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要核实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质监、工商等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要积极协助确认供货者的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关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国家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质监、工商、农业、贸易、卫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监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质监部门要派员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督促企业对每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每周实行监督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进行经常性抽检。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产品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查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或存在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迅速立案侦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本着从重从严的态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经济、贸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并通报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切实做好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针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的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清剿“黑窝点”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提高基层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快速检测能力。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品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