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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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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4 17:11:51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59
核心提示:为完善“瘦肉精”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覆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潭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3-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瘦肉精”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覆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监管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严格措施,强化监督,密切配合,确保了我市畜产品质量的总体安全。但受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如不进行坚决打击,将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全市经济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市人民政府成立“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畜牧兽医、 工商、质监、商务、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经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把“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扎扎实实抓好每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与进出口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牲畜养殖场(户)的检查,督促牲畜养殖场(户)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防止在饲料、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确保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督促养殖户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实施活畜出栏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检疫证明,防止含“瘦肉精”的“问题猪”进入流通环节;负责活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活畜收购贩运商(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抽检,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生猪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并将“瘦肉精”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行为。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规范肉品经营主体,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肉品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产品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品深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防止含“瘦肉精”的原料肉进入加工环节,严格执行肉制品出厂“瘦肉精”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及其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自检,不得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监督屠宰企业对含“瘦肉精”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畜产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出口肉类生产企业、出口动物饲养场、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养殖场、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出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注销)注册/备案资格。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要完善相关注册备案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物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采购环节,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类制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从非定点屠宰场采购肉类制品,不得采购无检疫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肉类制品,并制定严格的肉类制品进货台账;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肉类制品的抽检,确保餐饮服务单位肉类制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人用药品的监管,严格实行盐酸克伦特罗等人用药品购买及使用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在饲料中添加和牲畜养殖过程中作为“瘦肉精”使用。
 
  公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1〕38号)及农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要求,及时受理、查处监管部门移交的“瘦肉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开展“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排查和涉嫌“瘦肉精”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支持市、县、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配合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及时掌握莱克多巴胺和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其中间生产、流通分布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不定期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创新机制,强化责任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案件的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的意见。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步调一致,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要适时组织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统一领导、指挥“瘦肉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根据畜牧兽医、工商、公安、卫生、财政、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经信等部门的职能制定“瘦肉精”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对监管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不作为或者失职、渎职等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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