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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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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06 17:02:50  来源:常德市食品放心工程办  浏览次数:14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1]1号
发布日期 2010-01-07 生效日期 2010-0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2-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乳品许可管理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强化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准。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42号文件规定完成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对不合格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011年2月底前按照新的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不能提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相关文书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严格执行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三聚氰胺销售流通全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加强乳品生产经营监管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畜牧主管部门要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加大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生鲜乳和精料补充料的抽检比例。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有序开展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工作,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要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

  (四)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的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全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为乳制品采购进货提供权威性验证验票查询平台;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各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级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乳品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五)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彻底清剿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各市州、县市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查处力度。坚持端窝点、追源头、查流向,依法侦办查处违法案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对跨省案件,报省有关部门组织协查。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在充分运用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企业内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线索。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防止失实或恶意炒作。

  五、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乳粉及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业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承诺书,不生产、不存放、不销售、不隐匿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进、加快建设乳品行业诚信体系,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将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企业诚信系统,成为企业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工作中的约束性措施。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把乳品质量安全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本地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情况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将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将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规划,加快基层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七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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