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开封市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开封市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7 04:33:34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9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封市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整体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开展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以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为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食用油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严格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依法监督销售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餐饮服务环节。以城市(乡镇)、农村、旅游景区的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的检查。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废弃油脂提炼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
 
  (一)切实做好餐厨垃圾处置。各地要监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不得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不得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要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二)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相应收运资格、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具备资格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要检查其是否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是否具有餐厨垃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运输中是否泄露、撒落。
 
  (三)认真搞好餐厨垃圾后续处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监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的同时,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步伐,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四)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帐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要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垃圾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要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通过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探索适宜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探索成立我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组织,扎实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一)“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负责本地区食用油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其废弃油脂流向、废弃油脂回收加工点的摸底调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调查摸底情况要登记造册,为专项整治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能转换前,要做好“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收集和报送“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
 
  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各项管理制度。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用油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以“地沟油”和餐厨垃圾等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卫生部门在职能转换前,继续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行为。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的环评工作,依法监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严厉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
 
  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的配合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社会监督,重视舆论报道。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垃圾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二)广泛宣传教育,开展普法活动。各县区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认真组织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问题突出且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