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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梅市府〔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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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4 04:45:07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8
核心提示:为依法保护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09〕227号)和《关于划定梅州城区河段禁渔区的通告》(梅市府〔2000〕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等问题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0-01-27 生效日期 2010-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依法保护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09〕227号)和《关于划定梅州城区河段禁渔区的通告》(梅市府〔2000〕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调整为:

  (一)梅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从梅州大桥至嘉应大桥约2.2公里的河段,自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一则坡顶护栏边缘向江心纵深150米的水域。

  (二)梅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从梅江长沙镇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断面至程江与梅江汇合口约12.3公里的河段,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一则坡顶护栏边缘(无防洪大堤的河段为两岸10年一遇洪水线)之间水域。

  二、禁止在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三、禁止在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四、禁止在梅州市区梅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梅县、梅江区政府以及市(县、区)两级政府所属环保、水务、海事、农业、林业、渔业、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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