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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豫商秩〔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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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1 01:54:01  来源: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浏览次数:1659
核心提示: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提高全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
发布单位
省商务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畜牧局 卫生厅 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商务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畜牧局 卫生厅 工商局 质监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豫商秩〔2012〕6号
发布日期 2012-0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提高全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畜牧局、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现将《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商务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畜牧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2008年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仍未根本改观,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不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提高全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要求,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畜牧局、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自2012年2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为切实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审核清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

  各地要对本地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对于已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有关部门要予以复核,对违法从事生产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复核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未换发证牌以及《设置规划》颁布之后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屠宰企业,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和《设置规划》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提高水平、扩大外销;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确保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A类、B类)不超过《设置规划》规定数量。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A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本通知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所有取得B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本通知附件2《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严格审核清理程序和时限

  1、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起,组织已换发证牌的屠宰企业依据本通知所列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各地商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对有关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的准备工作。

  2、严格工作程序。已换发证牌的屠宰企业自查结束、未换发证牌的屠宰企业整改结束后,要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复核)申请。各地商务部门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进行全面审核(复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征求省商务厅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设置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3、加强备案管理。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商务厅备案。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资格(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商务厅网上确认。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1、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设置规划》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本通知附件1、2)。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限期停业整改,收回证牌;对原未换发证牌列入整改的屠宰企业,同这次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清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换发证牌,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

  2、强化《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地要严格执行《设置规划》要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能超过《设置规划》规定的本地2012年规划定点数,其中省直管试点县(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12年规划定点数,在原所属省辖市规划定点数范围内,与原所属省辖市协商确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的,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3、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以及《设置规划》规定的“省辖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等要求,并符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见附件2)的标准。

  (三)建立资格公开制度

  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四)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管理

  各地要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新的证牌的屠宰企业,要收回原证牌;对限期停业整改的屠宰企业不予换发证牌,已换发证牌的要收回证牌,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取消定点资格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及时收回原证牌。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屠宰资格证牌转让、出借、冒用、伪造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企业转让、出借、转租屠宰资格证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

  为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审核清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畜牧局、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决定成立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的审核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地要高度重视审核清理工作,按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联合审查换证办公室设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审核清理工作,由省直管试点县(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豫政办〔2011〕66号)精神组织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成立审核清理工作检查组,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加强宣传,妥善解决审核清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要积极宣传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为审核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要依靠当地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妥善处理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审核清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从2月20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并于2月底、5月底前将本地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联系人:黎军 刘静

  联系电话:0371-63576978,63576378(传真)

  邮箱:swttgb@sina.com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2、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

  附件下载:   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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