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09 15:41:57  来源:博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679
核心提示: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 申报范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申报重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

  4、申报要求。各单位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建议表和项目任务书)的纸质文件并同时报送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项目任务书应有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无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签字。项目任务书和计划项目建议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以直接上报。

  5、项目下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材料后对所报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评审结束后10日内下达年度计划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在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个环节加强调度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制修订工作。

  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若发生起草的标准与填报的标准项目不同或终止项目等,应立即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生产、经销、使用、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编写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2、地方标准送审稿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函及地方标准送审稿后,研究确定组织审查的方式。审查方式分会审和函审二种。强制性和重要推荐性地方标准采用会审方式。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审查,人数不少于十二人。会审或函审由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单位发送审查通知。会审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会议组织单位组织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承担。审查结束后要形成地方标准审查意见和修改结果处理汇总表。

  会审。会议由省局主持或委托的单位主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向会议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范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范性文件等材料。会议需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推举主任、副主任。主任主持标准内容的审查。标准内容的审查程序主要有:

  a)请起草人简要介绍标准起草情况;

  b)逐章审查标准,统一意见;

  c)形成会议审查纪要。

  函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向有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由起草单位将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起草单位提交函审的材料主要有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范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见附表3)等。地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修改形成报批稿。由主管部门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函报材料包括:报送函、报批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引用标准查新、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存盘的软盘一张)。报送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时还需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4)。

  3、标准报批稿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的地方标准报批稿后,组织审查,没有问题的统一审批编号。

  三、地方标准发布、备案与复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标准报批文件后,推荐性地方标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工作。强制性地方标准须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1-2个月后发布。若在公开征求的意见中有重大修改意见,需经原专家审查组审查后行文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实施过渡期。

  地方标准发布后,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发布后的地方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重要内容在网站公告。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四、地方标准编写要求

  (一)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37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1: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37/××××—××××

  山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DB37/T××××—××××

  (二)地方标准的其他编写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五、地方标准出版印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1.2的规定。

  省地方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附件: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

  -2[1].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3[1].编制说明

  4[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1].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9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