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问答

原创|食品保质期相关知识问答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11:35: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246
核心提示:保质期是所有食品的共性之一,对于未被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通常要在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明确标注出来。那么国家对食品保质期有哪些相关规定?食品标准中对于保质期是如何描述的?食品保质期是如何确定的?诸如此类问题,食品伙伴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保质期是所有食品的共性之一,对于未被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通常要在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明确标注出来。那么国家对食品保质期有哪些相关规定?食品标准中对于保质期是如何描述的?食品保质期是如何确定的?诸如此类问题,食品伙伴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国家对食品保质期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二、产品标准中对保质期是如何描述的?
 
    食品伙伴网注意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近几年新发布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大部分没有规定保质期的条款,只在少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有关于食品保质期的相关规定。举例如下:
 
    1、推荐性国家标准
 
    2018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红糖》(GB/T 35885-2018)6.1标识 6.1.2中推荐在红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2、推荐性行业标准
 
    有些推荐性行业标准中,对保质期的最低期限进行相关规定。
 
    《桃脯》(GH/T 1148-2017)中规定:保质期不低于十二个月。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对保质期的规定比较多。
 
    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金花茶叶茶》(DBS45/ 033-2016)的10.5节关于保质期是这样描述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色拉》(DB31/ 2012-2013)中有关保质期的规定为:
 
    5.2.1 现制色拉应在 0 ℃~25 ℃条件下贮存。现制色拉存放于 0 ℃~6 ℃条件下,保质期不得超过 10小时,且不得过夜;存放于 6 ℃~25 ℃条件下,保质期不得超过 2 小时。
 
    5.2.3 由非现制色拉分装而成的色拉,加工制作时间以分装时间计,保质期按 5.2.1 规定执行,且不应超过分装前产品的保质期。
 
    ③还有些产品,季节不同,保质期不同。
 
    《醉泥螺》(DB32/T 467-2008)标准的7.5 节关于保质期规定:在符合产品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夏秋季4个月,春冬季6个月,冷藏为12个月。
 
    ④也有标准范围中提到保质期,但是内容中并没有保质期的相关规定,可能是标准起草的时候遗漏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魔芋膳食纤维》(DBS42/ 007-2015)范围中提到:本标准规定了魔芋膳食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实际上标准正文中并没有保质期的相关规定。
 
    ⑤有些标准规定了产品在保质期内某一期限后,允许某些状态发生变化,并不属于变质。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沙棘果酒》(DBS 63/ 0003-2017)规定: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5年。超过6个月,允许有少量沉淀。

    三、食品外包装上的保质期标示的几种特别情况
 
    1、混合包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八项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豁免标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4.3标识内容的豁免中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保质期起点计算及分装食品标识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保质期为: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食药监处办[2016]79号)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储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四、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都涉及到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超过食品保质期的产品规定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五、食品保质期如何确定?
 
    关于保质期的确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伙伴网查阅到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一个团体标准:《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相关企业可以作为保质期确定的参考。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保质期的通用要求、保质期和生产推荐使用期的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和食品半成品。标准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

    六、食品保质期相关判例解析
 
    食品伙伴网浏览历年来判例发现,不少判例都是因为商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产品不及时引起的,在此,食品伙伴网提醒商家要对货物进行及时清理、排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七、友情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重视食品保质期,包括标注符合相关标准法规要求,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不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确定食品保质期不能太随意,看其他企业同类产品保质期定多少自己也定多少,而需要一些科学的方法。此外保质期的标注只是食品标识的其中一个方面,标识其他内容也要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八、小结
 
    食品的保质期的确定是由多种因素决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每一种食品都有保质期,保质期的标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从几个典型问题入手,对保质期进行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