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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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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03 11:38:39  来源:费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306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抽样检验(含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抽样检验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职责

  1.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

  2.组织国家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检验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单位)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其中国家、省级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由市局负责;市级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由市局或县级局负责,具体分工由市局确定;县级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由县级局负责;

  2.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监督检验质量信息;

  3.负责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4.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三)质检机构职责

  受市、县级质监局委托,对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不合格报告移交

  省局在收到国家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其他部门移交的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国家或省级风险监测不合格信息后,及时向相关市局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

  省、市、县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后处理工作单位。

  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预处理

  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收到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库存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防止该批次产品流入市场。

  待检验结果确认或复检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七条  调查与确认

  (一)对于从市场中抽样,产品未经生产企业确认的,后处理工作单位应书面通知企业确认检验结果,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于企业确认结果或复检结论仍不合格或通过调查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三)对于企业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生产企业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不确认问题产品或检验结果的理由;

  2.企业对此类食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3.针对此风险信息本企业将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后处理工作单位应根据调查情况及生产企业书面报告,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属于省局移交的,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第八条  风险监测问题项目后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生产企业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定企业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单位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2)送达企业,告知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二)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对不安全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召回,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3.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5.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

  7.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三)对不安全食品,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监督企业实施召回。

  第十条  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和《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

  第十一条  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委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制作整改验收报告。整改验收报告应由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整改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事实;

  2.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

  3.验收结论;

  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经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后处理工作单位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山东省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3)。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山东省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监督检验方案完成对复查企业产品的检验工作,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工作单位报送检验报告,同时向被检企业发出《山东省食品监督检验/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4)。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工作单位说明。

  企业对复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山东省食品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实施复检。

  (四)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五)未经整改验收,企业不得生产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未经复查检验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六)对国家或省级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经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延期复查

  企业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可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申请告知书》(附件5)。准予国家或省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延期复查申请的,应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延期复查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监督检验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质监部门负责,注册地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档案。保存《山东省食品监督检验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整改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台账》(附件6)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信息上报

  建立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后处理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一级质监部门。

  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

  各级质监部门应定期对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监督检验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产品实施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其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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