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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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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1-31 09:47:01  来源: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浏览次数:3107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01-29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http://www.zgwsjd.org/html/xwzx/xwdt/501.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T 5009.75

修改为: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11或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 5009.12或GB/T 5009.75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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