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1:40: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40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配制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223)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