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市生产许可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应当为工业用途建筑物,并具有有效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应同时具有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3.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须具有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食品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食品不得与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共用生产车间,采用独立封闭式设备生产的车间除外。
四、食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生产操作区域按照清洁度要求由高到低划分为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区域应予以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即食食品的冷加工间、即食食品的冷却间、待包装即食食品的储存间、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准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车间、缓冲间(拆包间)、一般生产加工间、非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一般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五、企业应对所有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技术、质量管理、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专(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单一工作岗位,或兼职该单位的其他职务。
六、食品回收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内容。企业应作好销毁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的品种、批号、数量、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相关的影像资料。
食品召回制度,应规定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七、企业应对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运输、销售、回收、召回、处理等活动的每一步骤作确认记录,记录应真实、全面,保证可追溯。各项记录、相关验收证件、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两年。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考核记录执行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乳制品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促进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为规范操作,细化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内容(见附件),现场核查时与《通则》、《细则》、标准同时使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质技监食〔2011〕6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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