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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枣政发[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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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3 03:58:03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6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根据上级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11]58号
发布日期 2011-1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根据上级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蔬菜生产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蔬菜产业已成为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但近年来,我市蔬菜种植面积和总产有所下降,同时还存在蔬菜生产结构层次偏低、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意义,按照上级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一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城市供应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提高效益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基地建设、质量标准、市场供应、保障调控四大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蔬菜产业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实惠放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常年菜地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其中城郊常年菜地达到10万亩以上,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140万亩左右,总产450万吨左右,其中设施蔬菜(日光温室、大中小拱棚)面积达到100万亩,创建蔬菜标准园(日光温室200亩以上,或保护地蔬菜500亩以上,或露地1000亩以上)20个,应季蔬菜自给率达到80%以上,蔬菜价格基本稳定,把枣庄市建成全省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优化蔬菜基地布局,提高蔬菜自给率和抗风险能力

  (一)建设15万亩蔬菜城镇保障和出口基地。实行城郊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0.05亩的标准建设城镇蔬菜基地。重点建设7万亩城镇保障蔬菜基地,以张范镇、木石镇、西王庄乡、坛山街道等近郊乡镇为核心,以城区其他较近乡镇为补充,各区(市)自行建立蔬菜保障供应基地。建设8万亩蔬菜加工出口基地,以海风冠都、龙业果蔬等企业为龙头,着力发展10个年加工出口能力5000吨或配送蔬菜8000吨以上的蔬菜加工、出口、贮藏企业。

  (二)建设100万亩设施蔬菜基地。以日光温室为主,形成日光温室、大棚和中小拱棚相互衔接配套的设施蔬菜生产及技术体系,提高设施蔬菜产出率。重点发展周营镇、古邵镇、马兰屯镇、泥沟镇、桑村镇、齐村镇、界河镇、龙阳镇、姜屯镇等设施蔬菜生产,打造辐射带动面广、集约化程度高的蔬菜标准园区,培育蔬菜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全市重点支持建设集中连片日光温室200亩以上(或保护地蔬菜50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标准园10个。

  (三)建设15万亩特色蔬菜基地。以在省内外知名的芸豆、食用菌、黄姜、大葱、毛芋、有机莲藕、黄心白菜等特色精细菜为重点,开展品质改良和开发利用,推行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和品牌化营销。全市重点支持建设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10个。

  (四)抓好蔬菜良种繁育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蔬菜新品种研发培育、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体系,扶持以新品种繁育和工厂化育苗中心为主的种苗企业。重点建设改造5—7个育苗能力达500万株以上的蔬菜集约化育苗厂(场);到“十二五”末,全市蔬菜集约化育苗能力达到5000万株以上。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一)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健全质量标准推广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商品蔬菜的规格化、标识化包装管理。创建蔬菜标准园力争达到“十有”标准,即有龙头带动、有技术负责人、有管理制度、有技术规程、有生产记录、有标识上市、有速测设备、有可追溯制度、有电脑上网、有标志牌。每年引进和制(修)订蔬菜生产标准5项以上,到“十二五”末,全市新认证蔬菜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0个以上,改扩建蔬菜产品检测站(点)30个,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

  (二)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强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依托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实施一批蔬菜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组建各级蔬菜科技服务中心和蔬菜技术服务团,对农民技术员可评定职称。鼓励科技人员到蔬菜重点乡镇和专业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使每户菜农都能掌握2—3项蔬菜生产实用技术,全市蔬菜良种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三)推进蔬菜产业化经营。加强蔬菜专业村镇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和蔬菜规模经营,推动农村承包土地向种菜能手、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集中。支持蔬菜加工和流通企业以订单、合同方式带动蔬菜基地发展,推行“企业+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重点扶持10个蔬菜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宗优势蔬菜产品的产后处理及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蔬菜产业化经营。

  (四)加强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建立蔬菜专业合作社,发挥其联结产销的带动作用。全市重点扶持10个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支持其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信息传递、技术培训、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五、健全市场供应体系,畅通产品流通渠道

  (一)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更新农贸市场、冷藏等设施,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积极引导农产品市场引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蔬菜流通效率。加快完善产地交易、净菜整理、冷藏配套等蔬菜采后处理设施,不断改善市场流通基础条件。

  (二)加强城区蔬菜市场建设。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今后5年,重点改造升级10家蔬菜综合批发市场和10家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立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蔬菜品种的动态存量达到5—7天的消费量。城区菜市场以社区居民为基本单位,按服务人口1—3万人或服务半径800—1000米,科学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抓紧实施原有的城区菜市场改造,促进菜市场提档升级;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菜市场。

  (三)强化产销衔接功能。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和“农超对接”,开展新鲜蔬菜进超市、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实行“园厂挂钩”、“园企挂钩”、“园校挂钩”。发展蔬菜会展经济,培育一批经纪人队伍,促进蔬菜产品流通。

  (四)加强产销信息化建设。依托市农业信息网、市三农服务网,建立覆盖全市主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蔬菜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发布蔬菜产品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配套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平台和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开展电子结算和网上电子交易。建立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迅速反馈、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调控体系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蔬菜基地建设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应足额用于蔬菜基地建设。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蔬菜基地、良种种苗繁育、大棚温室基础设施、批发市场改造升级等。积极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展蔬菜生产设施抵押担保,提高蔬菜生产融资能力。

  (二)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各区(市)要建立蔬菜生产风险调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必要蔬菜储备和蔬菜生产经营补贴。加强对蔬菜生产、供需及价格走势的预警分析,建立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鼓励开展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对日光温室、大棚蔬菜和重点基地等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三)实行蔬菜基地保护政策。要把城市蔬菜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设立基地保护标志。征占蔬菜基地必须遵循“占1还1.5”的蔬菜基地保护制度。

  (四)落实和完善“绿色通道”政策。扩大“绿色通道”政策覆盖的蔬菜品种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安全。对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蔬菜产品有效供给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强化“菜篮子”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市里将制定全市“十二五”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市农业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蔬菜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蔬菜生产、流通与供应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二)实行督导检查制度。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蔬菜生产的检查督导,促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把“稳菜地、活流通、能应急”作为工作重点,把菜地保有量和蔬菜基地保护、主要蔬菜自给率、蔬菜价格基本稳定、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纳入蔬菜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特别要突出把蔬菜产量作为对区(市)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管理服务的职责。

  (三)加强蔬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市)要健全蔬菜工作机构和科研、技术推广单位;蔬菜生产专业乡镇和专业村,应建立蔬菜管理组织并设立技术员岗位。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蔬菜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促进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枣庄市蔬菜常年菜地、城郊常年菜地和标准园建设任务分解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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