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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201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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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2 09:25:06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018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和总局关于落实42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指导当地乳制品企业开展了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山东、河南、贵州等地已初步建立起了各具特点的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2011〕833号
发布日期 2011-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和总局关于落实42号文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指导当地乳制品企业开展了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山东、河南、贵州等地已初步建立起了各具特点的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现就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基本功能

  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应当具备真实、可查询、便于监管的基本功能。

  (一)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设计,必须满足对该企业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库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指标、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管理、产品出厂销售的信息记录和数据查询包括数据备份、数据防篡改(或者追踪修改痕迹)等基本要求。

  (二)通过该系统能实现对原辅料供应商、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质量责任人员等信息的追溯查询功能,通过电子信息记录复现企业生产信息、产品检验过程信息。

  (三)每一家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该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内容详实、记录可查。

  (四)且能够与监管部门的电子信息追溯、电子监管各系统相兼容。

  二、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除具备上述的基本功能外,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影响或控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产生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至少应包含以下环节的记录信息: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环节的记录信息。

  1. 湿法工艺: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2. 干法工艺:原辅料验收、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二)乳制品主要环节的记录信息。

  1. 巴氏杀菌乳: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2. 调制乳: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3. 灭菌乳: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4. 发酵乳: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5. 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干法工艺:原料验收,配料的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6. 牛初乳粉: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7. 炼乳: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8. 奶油: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9. 干酪:原料乳的验收,灭菌及杀菌,发酵,包装、产品检验的记录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结合乳制品监管的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借鉴山东、河南、贵州等地的办法,组织做好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山东、河南、贵州三省应给予配合。各地要对现有的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改进,加快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品质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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