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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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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1 15:39:4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152
核心提示: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化妆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附件:

  1、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国(地区)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2、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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