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化妆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附件:
1、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国(地区)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2、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