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二、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3名以上专职培训教师,相应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名;
4、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5、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
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
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
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二)受理
1、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补正资料仍不符合要求时,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材料不退回)。
(三)审查、决定
1、由2名工作人员在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性检查。
2、材料符合要求时,将《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及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30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期限30日。
4、认监委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审查决定。
(1)不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不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不批准通知书》;
(2)准予许可发出《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通知书》;
(3)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认监委发出《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四)公众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
(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 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审查期限和公示期限不在此限)。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
备注:《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认证培训机构扩项申请书》、《专职人员声明》、《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内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境外认证机构声明》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