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五、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六、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七、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一、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二、申请书:请见表格下载
附件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