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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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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9 14:06:1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64
核心提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许可项目名称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八)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依据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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