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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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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24 15:28:4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07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三部委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认真落实《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渔业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72号】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10〕246号
发布日期 2010-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三部委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认真落实《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渔业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72号】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统计人员。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的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是否按规定保存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健全、统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统计调查或变更调查内容现象。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三)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检查是否设置渔业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稳定;是否对本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否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
 
  (四)渔业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情况。检查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三、检查时间和上报材料
 
  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照《通知》规定的检查步骤和进度要求进行。
 
  8月15日前,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将以下材料以正式文件报我委渔业发展处(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本辖区贯彻执行《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条件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总结;二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渔业统计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方案报告;三是本辖区乡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四是永川区、合川区是农业部渔业局抽查的重点区,需提供本级及其所辖不少于2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村2009年渔业统计半年报数据采集原始资料复印件;五是按要求填写《重庆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是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高度重视此次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做好本级自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认真检查、严肃处理。要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从严从细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
 
  (三)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是全面了解掌握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的有利契机,既要认真查找渔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也要认真总结基层渔业统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宣传先进;更要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加强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汇报,争取对渔业统计工作更大的支持。
 
  联系电话:86716352,联系人:吴晓清
 
  附件:重庆渔业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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