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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津政办发〔2011〕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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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21 03:45:1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1〕48 号
发布日期 2011-04-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的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探索公立医院发展新模式,确保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目标任务,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的实惠,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965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5%。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全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3)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病患者、特困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继续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继续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本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本市增补品种)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市卫生局负责)
 
  (4)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药品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市卫生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4)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建设10所县级医院(含3所中医院)、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批标准化村卫生室。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涉农区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三级水平、并有1至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6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
 
  (3)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3个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52万人、15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27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3.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广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
 
  (3)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商务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将任务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选派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根据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公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地区: 天津 
 标签: 工作要点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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