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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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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4 03:33:04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次数:2278
核心提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的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联合发布了143号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欧盟的牛及其产品(包括牛血液制品)。为防止通过进口培养基传播疯牛病的病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加强对进口培养基检疫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联[2001]48号
发布日期 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的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联合发布了143号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输入欧盟的牛及其产品(包括牛血液制品)。为防止通过进口培养基传播疯牛病的病原,现通知如下: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欧盟各成员国进口含反刍动物源性物质的培养基。
 
  2、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培养基,要求输出国或地区出具官方检疫证书,说明培养基中是否含有反刍动物源性物质;如果培养基含反刍动物源性物质,应说明是否来自非疯牛病国家的健康动物。
 
  3、进口培养基到货时,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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