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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国庆节中秋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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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5:47:45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1319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2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06年国庆节、中秋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现就做好全市节日前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分析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形势,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现状,查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要按照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划清职能,明确监管区域和监管品种,实行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保证每个环节、每个品种都有部门监管,不出现监管漏洞,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市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集中开展节前专项整治活动,对食品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整治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食品市场。重点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宾馆饭店餐厅卫生和公共卫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整顿治理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饮食市场,以及临时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堵住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渠道。加大对有毒有害面粉、肉类制品、水发产品、酱油、醋、饮料等重点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月饼、粮油、蔬菜、水果、肉类、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和儿童食品的检查,严防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加大对城乡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的治理力度,依法查处 “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地点)。对无证照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牟取暴利的,要坚决予以查封、销毁,并对违法业主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禽类、牛羊、生猪屠宰市场。全面开展肉品市场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上市肉品“三章两证”、屠宰检疫流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的规定,加大肉品检疫工作力度,确保检疫率达到100%。
 
  (三)农业投入品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农资产品的目录和范围,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对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激素等养殖投入品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对重点监测的蔬菜、水果有害农药和重金属残留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从源头上保证蔬菜、水果达到无公害的标准要求。
 
  三、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突发应急事宜。要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肃值班纪律,保持信息畅通,认真受理节日期间食品投诉举报案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处置”的原则,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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