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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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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4 01:10:38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0〕65号
发布日期 2010-08-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有效解决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腌卤熟食店、火锅店、小餐馆、街头餐饮摊点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一)餐厨垃圾产生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制度的通告》要求,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公示信息牌,确保公示信息牌的内容真实可靠。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以及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城管、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于2010年10月1日前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和城管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建档备查内容包括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产生餐厨垃圾重量、流向、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协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回收作为食品原料。
 
  餐厨垃圾收运者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和城管部门报告,更改档案记录。
 
  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餐厨垃圾收运者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收运者为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的,应当索取营业执照和法人相关资料;收运者为个人的,应当索取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收运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餐厨垃圾处理方式证明文件。
 
  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台账,自行处置的还应建立处置台账,台账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或收运个人姓名、收运时间、用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运单位收运人员的签名。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处置餐厨垃圾的,其产生、处置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用途、处置时间、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
 
  (二)餐厨垃圾的收运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收运者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过程中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餐厨垃圾收运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垃圾收运者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4.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当日餐厨垃圾来源和去向信息予以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5.餐厨垃圾收运者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到属地区(市)县城管部门建档备查。
 
  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收运餐厨垃圾重量、流向、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餐厨垃圾处理方式证明材料等。
 
  (三)餐厨垃圾处置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3.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对餐厨垃圾的来源、每日处置重量以及最终成品用途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要真实可靠。
 
  4.餐厨垃圾处置者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得接收、处理未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5.餐厨垃圾处置者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按照以下要求建档备查:
 
  将餐厨垃圾中的泔水粗加工后用于饲喂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农业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城管部门建档备查;将餐厨垃圾用于工业原料进行再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属地区(市)县质监部门建档备查。
 
  建档内容包括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名称(含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处置餐厨垃圾重量、用途等,同时应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不得将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其他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7.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8.餐厨垃圾处置者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基层政府责任,同时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要制定辖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和市食安办。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负责全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推进。
 
  市城管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单位和个人信息建档备查,对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站处置信息建档备查,统一制定建档备查规定;出台本部门餐厨垃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及建档样本并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起草《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制度;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产生、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的相关信息建档备查,统一制定建档备查规定;出台本部门餐厨垃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及档案样本并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餐厨垃圾处置情况、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核实;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配合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的餐厨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市旅游局配合市卫生局对宾馆饭店的餐厨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市消费者协会配合市卫生局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餐厨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质量违法行为;对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企业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建档备查,统一制定建档备查规定;出台本部门餐厨垃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及档案样本并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对餐厨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收集、加工、销售餐厨废弃油脂及其再生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销售利用加工后的废弃食用油脂假冒食用油的行为。
 
  市农委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所使用餐厨垃圾信息建档备查,统一制定建档备查规定;出台本部门餐厨垃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及档案样本并于2010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其他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行业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倡导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和推行净菜上市,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立法组织工作,加快餐厨垃圾管理的法制化进程,2010年内完成《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执法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的交通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流管办、市信息办、成都传媒集团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督查和宣传教育
 
  (一)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逐步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内容,作为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2010年9月,市政府将对各区(市)县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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