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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生产保护奶农利益的通知(陕政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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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6 16:39:26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62
核心提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由于一些乳品加工企业限产、停产,大幅度减少收购甚至停止收购生鲜奶,导致有的地方出现卖奶难问题,生鲜奶价格大幅下跌,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奶农倒奶现象,对我省奶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稳定奶业生产、保护奶农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8〕47号
发布日期 2008-09-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由于一些乳品加工企业限产、停产,大幅度减少收购甚至停止收购生鲜奶,导致有的地方出现卖奶难问题,生鲜奶价格大幅下跌,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奶农倒奶现象,对我省奶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稳定奶业生产、保护奶农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奶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确保奶业生产稳定发展,对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至关重要。目前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对奶业发展的影响还在继续,如任其蔓延,势必对我省奶业发展造成重创。各地各部门对当前的严峻形势要有正确判断,对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的长期性、复杂性要有足够估计,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我省奶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稳定生鲜奶收购加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奶农扩大生鲜奶销售渠道。乳品加工企业要按合同收购生鲜奶,开足马力生产奶粉等存货期长的乳制品。对乳品加工企业超过合同采购、生产、储备所需的流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贴息期限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乳品加工企业由于超收、超产、超储导致奶粉库存量过大而造成周转困难的,在保质期内的奶粉由政府按成本价采购。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加工企业库存基数,为安排贴息资金提供依据。
 
  三、实行生鲜奶保护价收购政策。为切实保护奶农利益,对生鲜奶实行保护价收购。生鲜奶保护价按照优质优价和保本经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物价、农业部门根据当地生鲜奶生产成本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收购量和合同价格收购生鲜奶,超量收购生鲜奶收购保护价原则上不低于每公斤2元。
 
  四、强化奶源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尽快制订奶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奶站的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农业部门,迅速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向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派驻生产监督员,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实施监管,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彻底杜绝掺杂使假、污染奶源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生鲜奶质量安全检测。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补充仪器设备,培训检测人员,加强生鲜奶质量安全检测。当务之急是充分挖掘检测资源潜力,巡回采样,集中检测,以方便奶农。质监部门要督促乳品加工企业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确保入厂奶源和出厂奶制品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奶站也要加强生鲜奶质量检测。各级财政部门对生鲜奶质量安全检测给予支持。
 
  六、积极发展规模养殖。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是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的有效措施,各地要不失时机地发展规模奶牛场和标准化奶牛小区,积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各级财政支持和鼓励养殖大户、养殖场(养殖小区)收购散养户奶牛,2008年12月31日前,对收购的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省、市、县财政各负担5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厅商省财政厅制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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