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六食安协办[2005]7号)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六食安协办[200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8 11:29:45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食安协办[2005]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本依据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市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盐务局、市商贸流通协会、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

  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规则;

  (4)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统一协调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重大食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学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处理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造成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行政监察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7)市农委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市商贸流通协会负责对畜禽屠宰定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调查处理;

  (9)市经贸委负责商贸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协助对酒类、畜禽、调味品流通过程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经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流通管理环节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4)市供销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管理环节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合同相关部门做好市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15)市盐务局负责食盐专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6)市粮食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和粮油库存、质量和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主任。

  2.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关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市农委、教育、经贸、商贸流通、卫生、工商、质监、盐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四)通报制度

  1.部门之间通报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其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分级及应急响应

  (一)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死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50人以上,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跨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指一次事故造成100人以下中毒,或身体伤害,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指一次事故造成超过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身体伤害,但无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相应等级。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由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1.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2.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3.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市辖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6.根据情况或特殊原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征得预案启动负责人同意后,可责成事故发生地的应  急指挥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认真记录上级交办、上级汇报、群众举报的突发情况,并及时上报。各成员单位对接到的突发情况必须在2小时内组织人员处理,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建立日报告制度,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上报。

  (四)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应经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市应急指挥部责成事故发生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关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以便市领导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

  (二)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五)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六)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的能力。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1.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对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规定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管理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