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要求,在林区种植人参(人参间作)的批准权下放到各县(市)。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我市人参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对林参间作的审批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林参间作用地的范围
利用林地种参要本着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实行林参间作,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原则,严禁毁林种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林参间作:
1.批准主伐作业后符合林参间作条件的皆伐迹地;
2.批准皆伐改造作业后符合林参间作条件的迹地;
3.荒山荒地和火烧迹地。
(二)下列区域禁止实施林参间作:
1.国家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2.国境线、国界江河在我国一侧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
3.湖泊、水库、水源地周围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周围200米以内的林地;
4.山脊两侧或山帽周围100米以内的林地;
5.常年流水河流两侧100米以内的林地;
6.坡度在20度以上的各类林地;
7.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县级以上城镇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地。
8.国、省、县公路两侧视野范围以内的林地。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在市区范围内利用地方国有、集体林地进行林参间作的由种参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场、站初审,经区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林业局审批。
(二)县(市)区林业局对拟实行林参间作地块须指派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踏查。要弄清林参间作地块位置、面积、权属、四至。对上报的林参间作情况不清的将责成呈报单位重新复核;对面积较大存在异议的地块,审批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查验。
(三)林参间作的审批必须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审批。审批机关要组成审批机构,对符合间作要求、报件齐全的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市、县和当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行文批复。
(四)申请林参间作需提报的材料:
1.种参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
2.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资料;
3.林木采伐许可证;
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伐区和上一年度林参间作合格结果验收单;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间作的请示文件和现地踏查意见;
6.上级部门下达的当年皆伐或改造计划;
7.林权证或权属证明;
8.林参间作更新设计和地块位置图;
9.林参间作和迹地内保留木管护承诺书。
三、实行林参间作制度
利用林地栽种人参必须实行林参间作,即在栽种人参的当年或第二年春天在参床两侧进行造林更新,不得先种参后还林。利用参后地实行人参种植轮作的,必须经林权单位同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林参间作。
林参间作必须按照《吉林省林参间作技术标准》(DSZZ//T836—1995)、《吉林省新增成林资源验收办法》(吉林资〔1989〕第465号)规定进行。每公顷间作株数须达到:慢针树种3750株/ha,中针及硬阔树种3000株/ha,速生树种2250株/ha。要适时进行幼林抚育,促进幼树生长,起参后达到林地标准。
四、严格林参间作管理
林参间作的审核与管理由所在林业局的资源林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强化管理。各林业设计单位对皆伐设计或皆伐改造设计必须按规定进行,规程要求的保留木必须保留。设计资料和踏查意见必须真实、准确。与实地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不予受理和审批,并追究有关设计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林参间作管理档案,进行林参间作检查验收。林参间作用地自批复采伐之日起使用期限为六年,起参后要交给林权单位并及时登记备案。经批准的林参间作用地,要在现地树立公示牌,注明四至界限、审批机关、面积、间作树种、间作期限、管护责任人等内容,便于接受监督检查。
对不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核和林参间作的,将停止参地批复和使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理。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