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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农产品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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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1:39:1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23
核心提示: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外经贸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关于促进我省农产品扩大出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200号
发布日期 2007-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外经贸厅、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关于促进我省农产品扩大出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促进我省农产品扩大出口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 省质监局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产业,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一)建设“五新”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结合我省农业特色产业,制定并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化的示范推广力度;借助现代农业科研成果,积极引进和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建立和完善食用菌、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中药材、花卉、笋制品等九大面向国际市场、高起点、高水平的“五新”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建设良好农业规范基地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快导入国际通行的农产品初级生产安全卫生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快良好农业规范(GAP)示范基地建设,针对不同进口国、不同品种,制定适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强的出口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管理体系,并率先在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规定疫病区和淡水、海水养殖标准化基地,每年扶持30-50个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建设。加大良好农业规范基地建设和认证推广力度,逐步完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管理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末,全省年出口农产品5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均实行良好农业规范管理。

  (三)建设闽台合作农产品出口基地

  发挥闽台农业合作的独特优势,大力推进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三明)林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加快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借鉴台湾农业经营理念和成功经验,重点加强闽台高优农业、蓝色产业、绿色产业基地建设。每年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合作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鼓励台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开展标准化的原料基地建设,促进两岸联手发展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成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出口基地。

  二、推进外向型农业产业化

  (一)培育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

  大力发展出口农副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技术含量高的出口农产品(食品)生产和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外向型农业产业化建设,加快培育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鼓励、扶持出口农产品企业建立出口原料生产基地,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产业化模式,每年扶持一批集生产、加工、销售和带动功能为一体,面向国际市场的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引导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龙头企业实施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二)争创出口农产品名牌

  积极发展品牌农业,发挥品牌农业对农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大力培育、整合、保护、提升农业品牌,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出口农产品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发展自有品牌,争创名牌。“十一五”期间,争取每年5个以上农产品评上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名牌(农)产品。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家级名牌和省级名牌的农产品给予奖励。

  三、完善安全监控体系

  (一)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加快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缩短检验检测时间;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积极为企业提供便利。

  (二)增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

  积极引导加工出口农产品企业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提高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自检自控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加工出口农产品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对大型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和涉及敏感产品的加工企业要试行驻厂监管;加强对加工出口农产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植保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加工出口农产品企业特别是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按照ISO/IEC 17025国际标准要求建设实验室。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严厉查处高毒高残留违禁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农业、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授权和监管下,建立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专供网点。

  (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

  积极引导出口农产品企业根据出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食品安全身份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供应链全过程管理;强化出口农产品卫生注册制度,鼓励出口农产品企业获得ISO9000、ISO14000、食品安全控制体系(HACC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争取到“十一五”末,全省有300家以上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

  四、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积极引导出口农产品企业巩固和深度开发日本等亚洲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欧盟、俄罗斯、加拿大、中东、澳洲、南美洲、非洲等潜力市场,加速构建多元化的国际市场体系。

  支持企业赴境外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赴境外参加食品(农产品)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推介会和为开拓新兴市场而开展的考察、营销等活动的扶持力度。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出口农产品企业参加德国科隆国际食品展、法国国际食品展、莫斯科国际食品展、美国夏季国际优质食品及糖果展、泰国国际食品博览会、英国国际食品及饮料展、日本国际食品和饮料展等国际知名展览交易会和新产品推介活动。

  积极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参加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中国(福建)消费品全球采购大会等活动,推动我省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国外采购商对接。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际经贸交流平台的作用,引导出口农产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赴境外兴办企业,有效规避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五、健全出口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农业厅、外经贸厅牵头,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参加,成立省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产品出口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建立资金扶持制度,重点扶持八大优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五新”应用、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建设和推广、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出口农产品企业赴境外展销、参加推介活动以及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质量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机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工作;支持出口农产品企业特别是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和实验室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给予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贷款政策扶持等。

  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农产品出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监管,提高政策实效。省财政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中,对出口农产品予以倾斜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出口农产品企业,优先安排流动资金、技改资金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下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扩大农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提供出运前风险保障、国际商账管理与追收等组合业务。国税部门要及时办理农产品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政策,要对促进农产品出口给予倾斜。要积极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申报中央各项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项目,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加快科技创新

  农业科研部门、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合作,加快农业和水产新品种、新技术、可替代农(兽、渔)药品的研发力度;加强与国内外农业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引进新技术,组织试用、试种(养),适时推广;加快实施部、省级农业科技“跨越计划”和农业科技示范工程。

  (四)健全应对机制

  大力支持建立出口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质量安全监控、行业自律等作用。出口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密切配合,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体系,提高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美国联邦食品法规、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等我省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出口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建立省级出口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

  (五)强化部门协作

  进一步明确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监管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农业部门为主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的生产基地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林业部门为主负责林产品原料种植的生产基地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拓展林产品国际市场。海洋与渔业部门为主负责水产品、水生动植物产品原料养殖的生产基地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拓展水产品国际市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主负责出口农产品原料基地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疫,积极促进出口农产品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外经贸部门为主负责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

  (六)提高服务水平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创新出口食用菌、蔬菜、水果、茶叶、罐头、水产品、中药材、花卉、笋制品涉台农产品等检验监管模式;对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农产品优先安排检验检测,优先出证;在风险分析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免验。海关要在主要业务现场设立专门窗口办理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农产品的报关采取优先接单、优先审核、及时查验;实行24小时预约加班制度和在繁忙海空港口岸七天工作制,保证农产品24小时通关顺畅;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12小时内放行;对需查验的农产品实行非侵入式查验和下厂(场)查验,确保查验货物零损耗和零滞港;对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给予保税进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要建立出口买家风险管理机制,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风险管理建议和出口风险管理培训等配套服务,对受委托进行海外买方的资信调查给予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专业组织、各行业协会要建立信息服务机制,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实行信息免费交流和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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