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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尧区政办发[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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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09:24:00  来源:尧都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86
核心提示: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市区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尧都区人民政府
尧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尧区政办发[2007]29
发布日期 2007-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直各有关部门:   《尧都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市区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餐馆、食堂、饮食(含加工)摊点、酒吧、歌厅、舞厅、迪厅、电影院、音像放映厅、音像发行点、游戏厅、商场、超市、照像洗印、美容美发、浴园、洗车、洗衣、维修、装修、服装加工、五金加工、
 
  石材加工、废品收购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尧都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监督管理。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并依法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环境。严格限制利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环境保护的规定:
 
  (一)炉灶应当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或者其它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二)饮食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通过专用的烟囱排放,禁止排放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当按照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原则而设定;
 
  (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使用的加工设备i音响器材、自备发电设施等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市区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严格限制在无城市排污管网区域开办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企业。车辆清洗企业应选用节水型洗车设备,禁止使用耗水量大的落后设备;
 
  (七)固体废弃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堆放在固定容器中,并妥善处置、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从事经营性的露天电焊、露天喷漆或者其它产生光化学污染、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七条  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区环保局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和审批手续。已经建成营业的,  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时,依法配置的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经区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报请区环保局审查同意。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实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区环保局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的,应按照时限及时向区环保局申报变更,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十条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区环保局应当向污染超标且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伞业应当按期完成整改或治理。
 
  第十二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区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区环保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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