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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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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7 08:57:47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236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守法企业权益,营造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10]7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0-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守法企业权益,营造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
 
  优良品种是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根本,是种业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品种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制售假劣种子及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为加强品种管理,今年我部在组织开展种子执法年相关工作中,已明确将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纳入种子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进一步规范品种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的监督管理与检验检测,严厉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品种标准样品管理
 
  各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健全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封存保管好标准样品。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选育单位应当将规定数量的品种标准样品交品种审定机构保存。已通过审定但还未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品种选育单位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将标准样品交原品种审定机构,逾期不交的,视该品种自动停止推广应用,审定机构按程序予以退出。
 
  各品种审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将已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包括品种选育单位以前和这次提供的标准样品)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封存,其中玉米5公斤、水稻和小麦各3公斤、大豆和棉花各4公斤、油菜1公斤,杂交作物还要提交亲本各600克。今后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律按上述要求送样。
 
  三、严格品种区域试验管理
 
  品种选育单位申请参加品种区域试验时,要提交具有资质的  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以及选育单位对参加区域试验填报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函。申请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的,必须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试验点所在区域应在安全证书批准的有效区域之内),且能证明审定品种与转基因生物的亲本来源一致。转基因品种的区域试验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并对目的基因和目标性状进行鉴定,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不得开展转基因品种区域试验。
 
  四、开展已审定品种信息真实性自查
 
  各品种选育单位要对申请品种审定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8月1日前,品种选育单位要将具有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报品种审定机构,并对原提交的品种审定信息表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自查结果与品种审定信息不一致或逾期不报的,品种审定机构按程序将该品种予以退出。
 
  五、强化品种市场监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品种审定机构要结合种子执法年活动,加大已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和市场抽检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力度,对问题品种和种子要依法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对违规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品种,要责令停止该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封存剩余种子,追回已经销售的种子,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注销相关品种审定,停止选育单位3年申请品种审定的资格,吊销非法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请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品种选育单位,并将检查、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于10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 系 人: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杨  洋
 
  联系电话:010-5919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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