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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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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0:41:18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69
核心提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品监管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整合、规范、特色、品牌发展之路,提高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健康安全。
 
  二、监管对象及范围
 
  (一)监管对象:生产加工人员7人以下(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地处偏远农村、有固定场所、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以手工制作为主或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在本地小范围销售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二)监管范围:全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
 
  三、监管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包括前店后厂形式的企业)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对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将小作坊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卫生部门。
 
  (四)市卫生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对小作坊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审核,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将小作坊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五)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和参与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违法行为、食品食物中毒事故,打击阻碍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四、监管措施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实行食品安全问责制,即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权责,食品小作坊负首责,全面有效监管。
 
  (二)建立四网一体管理机制
 
  1、政府联动网。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领导下,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市、县、乡三级政府层层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责任书,列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程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在组织上和制度上予以保障。
 
  2、部门互动网。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小作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质量安全监督,实行部门内部层级负责制。以乡镇(街办)为单位划分责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五定(定区域、定企业、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
 
  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小作坊监督和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黑窝点”情况。
 
  3、企业自律网。小作坊要强化质量责任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承诺》,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并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销售要限定区域,规范经营,杜绝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4、社会监督网。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百姓安全消费。各中小学校和居民社区、村委会要推选出热心公众事业、关心食品质量的信息员和协办员,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小作坊监管档案
 
  食品安全部门要对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摸底(包括无证小作坊、小企业),建立健全小作坊监管档案,通过备案登记,全面掌握小作坊数量、产品种类、生产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
 
  (四)实行开业评估审核制和开业歇业申报制
 
  对新开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进行开业安全评估审核,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后15日内,由企业向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达到生产条件的,出具书面报告准许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书。经整改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生产。同时对小作坊实行限定区域销售,限期办理食品生产许可(QS)证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小作坊开业或歇业,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五)严格规范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
 
  1、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 “黑窝点”,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整治规范或依法取缔,并登记造册,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产品包装等方面要逐步规范,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
 
  3、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对卫生条件恶劣的小作坊食品加工户,卫生部门不予卫生许可,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小作坊食品加工户,工商部门不予营业执照年审;小作坊非法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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