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城市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区、城市燃气、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更加严格的管理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全面落实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企业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二)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为其提供生产条件。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三)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和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举报隐患,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煤矿、非煤矿山(地下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企业负责人未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职工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安全许可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非安全许可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上述人员上岗后还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企业无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要“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七)保证安全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分步实现达标。煤矿企业2013年底前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矿井必须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经专家验收合格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转产验收。非煤矿山企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国家五级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底前要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2011年底前30%的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2年底前50%的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建材、机械企业2012年底前40%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凡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其他行业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实施标准化达标,经整改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九)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检测评价结果,接受其监督检查。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四、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非煤矿山(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企业也应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产生重大隐患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并做到“三同时”。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涉及危险工艺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联锁化改造,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五、监督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切实形成责任链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用,运用联席会议、约谈、督导检查等方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工作机制。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公安、交通、国土、住建、城管、安监、煤炭、工商、质监、经信、商务、规划、国资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执法计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现场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在岗安监干部每月岗位津贴不低于300元。提高基层安监机构待遇,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切实做到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四落实。乡镇、街办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由市县两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级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安全责任。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不准工商注册和年检,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以及职业危害预评价;设计阶段,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安全监管。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道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八)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并通报银行、财政、住建、城管、国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取消评先评优、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荣誉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九)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作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六、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抓紧建设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全市重点装备1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和县级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机制。鼓励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实施动态监控,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主动与气象、国土等部门协调联系,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县(市、区)、乡镇(街办)应急预案有机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不断充实完善。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行业安全准入
(一)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企业准入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视情节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引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复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建立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建议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八、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把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列入地方科技计划,安全生产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项目。“十二五”期间,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在实施“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过程中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二)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逐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招生培养规模。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三)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支出。企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及使用范围。加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企业要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
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适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淘汰类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有关部门要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推广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经验,大力调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我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在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月统计、季通报、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加大对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主管单位、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从重惩处。加大事故隐患事前问责力度,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企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单位)没有依法有效查处,致使非法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政府、乡镇(街办)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辖区内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公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