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重大安全事故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婴幼儿奶粉的清查整治和督查指导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按照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现成立长治市处置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 保(市长)
副组长:李国隆(副市长)
曹惠斌(副市长)
许 霞(副市长)
秦跃晋(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郭治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建庭(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海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石建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米燕平(市畜牧局局长)
李广祥(市质监局局长)
于 川(市工商局局长)
赵 坚(市卫生局局长)
散志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徐根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翟春刚(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乔亚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李成瑞(兼);电话:
二、工作机制
处置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信息通报机制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信息,于每日17:00前将各自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组办公室。同时,领导组办公室要将各部门的情况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市政府信息科汇报。联系电话:2020031;联系人:李霞。
2、日常查处机制
领导组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奶粉和奶制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和奶制品,要立即予以查封、取缔。
3、集中查处机制
要定期由市政府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成员部门配合,集中开展查处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和奶制品的专项行动。
4、案件移交机制
各成员部门在查处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和奶制品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1、市畜牧局:要强化奶牛养殖的生产管理,所有规模场和养殖小区都要建立投入品记录和动物疫病治疗记录;要加强投入品清查监管工作,一旦发现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经营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成分的饲料产品和三聚氰胺原料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要立即依法查封违禁物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要加强奶牛养殖场(户)监管工作,严禁在奶牛用饲料、饮水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严禁在鲜奶中掺杂使假。
2、市质监局:要对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仔细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原料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企业是否购进和库存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非法等;要对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对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统一送省食品检验中心检验。
3、市工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奶粉经营户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对不合格奶粉,采取责令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等措施,并进行登记,逐级上报;要以工商所为单位,详细掌握问题奶粉在本地区的销售网络和流通渠道,严格监督经营者执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企业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召回义务,对自行退市的商品作好核实和记录工作;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实行24小时人工值班,认真受理、处置消费者对购买、使用不合格婴幼儿奶粉方面的投诉,督促经销商做好问题奶粉的退货、赔偿工作。
4、市卫生局: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特殊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患儿实行免费筛查和免费救治,诊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要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要组织专家和医务人员深入县、乡,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及早发现患病儿童,及时实施有效救治; 要准确统计救治和病亡人数,及时向应急领导工作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救治情况要详细统计、个案统计(诸如年龄、姓名、吃什么牌的奶粉、检查情况、救治情况等等),家长和专家要签字。
5、市委宣传部: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针对舆论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说明真相,解释疑惑。
6、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对象在应急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7、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警戒工作。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成员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清查整治工作。同时,要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形成清查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清查整治不合格奶粉和奶制品行动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打击不合格奶粉和奶制品的公众意识。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不合格奶粉和奶制品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追究责任。对此次事件处理过程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不合格奶粉、奶制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