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O]14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O]1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7:09:52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16
核心提示:我市属全国严重缺水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406号)要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征收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截止到目前,我市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仅有孝义市、汾阳审、交城县和交口县4个县(市)开征,其他9县(区)至今分文未收,严重影响到全市水
发布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政办发[201O]145号
发布日期 2010-10-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属全国严重缺水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406号)要求,我市从2009年开始征收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截止到目前,我市城镇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且不平衡,仅有孝义市、汾阳审、交城县和交口县4个县(市)开征,其他9县(区)至今分文未收,严重影响到全市水资源科学利用和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为落实回良玉副总理在2009年初全国水利工作会上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障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协调水利与城建部门,尽快建立征收机制,遵照省、市相关要求,按规定标准立即开征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物价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3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