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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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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0:44:33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1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全面实施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切实加强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全面实施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切实加强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集中多发,特别是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巨大。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预防为主的理念、本质安全的理念,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搞好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氛围,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新基地、新山西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目标责任制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稳定下降,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
 
  要按照“安全发展”的要求,把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并逐级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体系。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各地人民政府、各类企业安全目标的过程控制,突出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工作思路,鼓励和引导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执行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本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其单位主要领导不予提拔重用,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费用提取的各项规定,按照标准足额提取。
 
  要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对高危企业的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两次,对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一次,严格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五、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时,不仅要明确安全生产指标,而且要明确安全生产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各地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要加大各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资金投入,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配备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条件和表彰奖励等支出,专款专用。
 
  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体系,机构要健全,人员要配足,经费要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量、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按一定的标准,配备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监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安监站,村委会、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要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其他副职,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落实负责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土地和资源审批、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安全关。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企业不得少于一次。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又要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抓好安全生产的强大合力。
 
  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约谈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安全生产,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迅速扭转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的重大举措。要在对各行业和各领域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安全没有保证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顿,什么时间整顿好,什么时间恢复生产,并对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要敢于动真、敢于碰硬,宁严毋宽,宁紧毋松。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取缔国家及省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现有矿山救护、消防救援等队伍为基础,以大型煤炭、化工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应急救援志愿者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
 
  要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投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形成统一指挥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加强日常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指挥有力。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当日带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各方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要从严查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九、严格事故追究和行政问责
 
  要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
 
  要加大事前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不力、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到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彻底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问责。
 
  要认真开展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依法严惩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渗透到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黑恶势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十、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对于举报的案件,要责成专人依法核查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取信于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向乡(镇)、街道通报当地有证小矿山、小化工企业名单。社区、乡村通过公告栏以及向偏远农村散发传单等形式,公布有证企业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辟专栏专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安全常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揭露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等问题,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工地、进站场、进家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十一、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放在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职能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责任。重点产煤市、县和非煤矿山市、县要落实好市长助理、县长助理的责任,协助分管安全的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要落实好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的规定,在组织保证方面强化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组建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集中指挥和信息调度,实现快速、准确、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进工地工作制度,市级领导每月深入生产现场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要推行安全生产部门联系点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彻底改变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把隐患发现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前面,把责任落实在前面,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为实现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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