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公政办发〔2005〕36号)

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公政办发〔2005〕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1 12:05:20  来源: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5
核心提示: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5〕71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公政办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市质监局制定的《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5〕71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源头监管,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对行业性、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

  按照国发〔2004〕23号文件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4〕35号),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其中质检系统负责: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共4个方面8个大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成的食品加工场点)。

  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食品加工点和无证照的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酱油、食醋、糖、味精)、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料、饼干、儿童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白酒、葡萄酒、酱腌菜等16类食品为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认真抓好应季食品的安全工作,尤其要抓好儿童、老人、学生、农民工等人群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使我市食品生产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预防,食品信誉得到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确定的整治重点,加大对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白酒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7类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遏制全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上述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调味品(糖、味精)、饼干、方便面、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启动葡萄酒、啤酒等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三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食品的或者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法从重处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行动”

  针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的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全面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重点检查“两证一照”、质量保证条件、关键加工环节及原料仓库,严厉查处假冒包装标识等食品制假违法行为;二是关闭曝光一批违法“黑户”。对检查中发现无证照生产和制假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同时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三是停产整改一批质量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坚决责令停产,限期取证;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产品质量达不到持续稳定保证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的,责令期限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对小作坊、小企业、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厂(点),的动态监管。要采取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加工现场等关键部位,查找违禁物资;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帐,并定期报质监部门备案;三是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苗头性使用违禁物资制假势头进行监测,及早发现制假源头,主动应对。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切实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及生产环境的服务水平

  对企业管理、工艺、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发挥质监部门职能及技术优势,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计量、质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帮扶企业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诚信企业建设。质监部门要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让辖区内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强化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企业法人要明确承诺其生产的产品安全,为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增强和树立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六)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

  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群众举报和监督检查等各方面信息,综合分析,判断假冒伪劣产品的苗头性、区域性和趋势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采取应急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平台,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动态信息,杜绝恶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和扩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信息统计和日常联络工作。

  (二)落实整治任务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市政府与所辖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明确整治措施,限定整治时间,落实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四定”(定区域、定企业、定人员、定责任)的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将对区域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凡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区域性、规模性制假活动的蔓延,或者发生严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的,一律追究区域监管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涉及面广、数额较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大案要案要重点督察督办,落实“五不放过”的要求,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市质监局要及时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以及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对于制售假冒伪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一事一报,全面实现快速、及时、准确及信息共享的信息传递体系。2005年年底前,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求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可通过开辟专栏、连续跟踪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公布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黑名单”,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引导消费,增强百姓消费信心,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