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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扶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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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1 09:17:23  来源:抚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浏览次数:657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扶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07-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扶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促进和扶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和扶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现就生猪生产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护母猪生产能力,增强生猪生产的发展后劲。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对母猪生产的扶持政策,建立母猪生产能力保护长效机制。对现有规模种猪场二元、新引进种猪实行保护性政策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二、大力推进和发展规模化养殖。把建设和发展标准化养猪小区和规模养猪场做为保持生猪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加快生猪生产规模化进程。今年市级要在完成省下达新建标准化养殖小区指标的基础上,再建一批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对每个标准化养殖小区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和种公、母猪的引进。每个县(区)要建设1至2个年提供商品猪 5000至10000头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同时,加强引导小规模散养户,千方百计提高其标准化水平,增强生猪生产发展的后劲。

  三、加大生猪等畜禽疫病防控力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要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确保免疫效果。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生猪调运交易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对病死猪要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 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打击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提高养猪农民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和推广养猪农民建立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增强生猪生产的计划性,提高市场应对的能力。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中小养猪户签定订单生产合同,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广“龙头+合作经济组织+基地”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

  五、逐步建立抵御市场风险的长效机制。加强畜牧生产宏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指导养猪户合理安排生产,规避市场风险。大力扶持发展现代设施畜牧业,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积极推进生猪等畜牧业政策性保险。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动物卫生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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